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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4
导读: 保险 产品简介: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帮父母给孩子足够的呵护,让保险伴随宝宝长大;30岁前,成长金岁岁涨;18岁至55/60岁,享有高额保障金;55/60岁后,更有丰厚养老金;从小保到老,福禄享一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

保险

产品简介: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帮父母给孩子足够的呵护,让保险伴随宝宝长大;30岁前,成长金岁岁涨;18岁至55/60岁,享有高额保障金;55/60岁后,更有丰厚养老金;从小保到老,福禄享一生。

保险期间: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被保险人,福宝宝,男,今年0岁,父亲为其投保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88,620元,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成长年金 岁岁递增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福宝宝年满3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止,若福宝宝生存,第一年末领取成长保险金886.2元,第五年末领取4431元,依次类推,第三十年末领取26,586元,30年共领取412,083元。

二、养老祝寿 保证领取

自60周岁起至福宝宝年满79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福宝宝生存,每年领取17,724元养老保险金;60岁年生效对应日领取88,620元祝寿金;若福宝宝于60周岁起身故,本公司按福宝宝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保费豁免 贴心呵护

在合同交费期间内,福宝宝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福宝宝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多重收益 丰厚回报

若福宝宝生存,按照合同约定除了领取成长保险金、每年17,724元的养老保险金、60岁时的88,620元祝寿保险金外,福宝宝在80岁年生效对应日还可以领取88,620元满期保险金以及享有每年的红利分配权,多重收益,丰厚回报。

五、高额保障 安心无忧

若福宝宝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福宝宝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60周岁前身故,本公司按943,100元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福宝宝于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

若福宝宝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60周岁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2,272,400元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示意图例

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宝宝 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 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十七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 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

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成长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 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成长保险金:

成长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每满一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的周岁年龄× 1% 。

二、养老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九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养老保险金。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 祝寿保险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 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 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 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养老保险金)与满期保险

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00%给付意

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七、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 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应交保险

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至本合同终止前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

继续有效。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 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 此处隐藏:236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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