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司法行政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在我国已呈现出一种上升趋势,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我县范围内也频频发生几十人、上百人聚集在一起,采取堵塞交通、聚集在党政机关门口等过激方式,向政府施压,要求政府解决各种问题以实现自身目的要求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进入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矛盾冲突的综合反映,其背后有着各种复杂的诱发因素和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制度原因。其发生往往会给一个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给城市形象带来负面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对于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在分析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基础上,把握其规律、特点,立足基层司法行政的工作职能,探讨如何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处臵群体性事件,实现“标本兼治”。
一、茶院乡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群体性事件是指一定数量的人群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用围攻、静坐、游行、集会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乃至破坏社会公私财物和干部群众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是由特定群体寻求自身的利益引发的。就目前茶院乡发生过的群体性事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因企业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引起的群体事件,如2010
年9月13日宁海县××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拖欠60名员工约20余万元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因安全事故、意外伤亡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如2010年6月30日,××村一村民在沿海南线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其家属因经济赔偿未落实,迟迟未将死者尸体进行火化,并于7月7日调来大型卡车在××村路段(省道)恶意停留,造成该路段交通严重堵塞,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尽管上述纠纷在乡综治、信访、派出所、司法所等多部门通力协作下得到较为妥善的处臵,但是仍然给全乡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小的影响,需要在把握群体性事件原因、规律的基础上提出更为有效的应对策略,实现群体性事件“标本兼治”。
(二)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1、群体性事件发动的原因、目的具有确定性。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人员虽然各不相同、单个多样,但是他们能够集聚到一起 ,就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目的,同样的利益诉求。群体性事件的发动者、组织者之所以要邀约众多的人参加,是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声势,达到既定的目的。因此,不论是组织、策划者还是一般的成员,当聚集成群体并采取行动的时候,大都已经有了明确的主观意图。目前,就茶院乡辖区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绝大多数事件都是直接或间接因经济利益而引发的,单纯因政治或其它原因导致的少之又少。其中,又以企业因经营不善拖欠工人工资、征地拆迁、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纠纷居多。
2、群体性事件发动的时间、地点具有选择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时间不同,发生的地点不同,其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社会压力也不尽相同。在处臵的几起群体性事件中,他
们发现其组织者、策划者在言谈中往往流露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他们一般都认为,所找的领导级别越高越容易解决问题,选择一些特定的时间、地点上访、请愿越容易给有关责任者施加较大的压力,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从而促使自己的要求和意愿在短时间内有效达成。正是在这种想法的驱使下,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们往往会特意选择一些他们所认为的“最佳时间”如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政治敏感时期,“最佳地点”如政府办公地、主要交通干道等人群集中、人流量大的地方,采取行动,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压。
3、群体性事件参与的人员、对象具有广泛性。从茶院乡发生的几起群体性事件来看,其所涉及的已不仅仅是个人利益,也就是说并非由个人利益引起,召集多人参与,而是涉及到群体性的利益,如拖欠工资、企业破产、非正常死亡等较为复杂的问题。因此,这些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就具有较大的规模,动则几十人、上百人。参加者有外来务工人员、村民等,来自不同的社会阶层,涉及对象较为广泛。加上,近期一部分群体性纠纷出现了组织化倾向,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有组织者、策划者,甚至有个别组织者、策划者利用参与者不明事理、从众对抗的心理煽风点火、扩大事态,使得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的数量、规模日益扩大。
二、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职能有效预防、处臵群体性事件
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使社会矛盾冲突得到妥善的处臵。从当前的实际来看,解决这些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出路,就是大力加快科学发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
的生活水平,这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所在。群众的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妥善解决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是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关键所在。基层司法行政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采用人民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防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激化、恶化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是,从工作的实践来看,基层司法行政的法律服务职能包括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还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其职能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法律服务职能包括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等有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当充分发挥普法教育、法律援助在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中的最佳效果。
(一)从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角度看,应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让法律意识的约束指引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未发状态。运用好法制宣传教育的“软”手段,将群体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需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
首先,要在法制宣传的针对性上下功夫。这个针对性包括,普法教育的内容应当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普法教育的对象具有特定针对性。在普法教育的内容选择上,除了对直接规定公民享有哪些合法权利的“实体法”进行大力宣传之外,还应当着力加强对当这些合法权利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当如何实现的“程序法”的宣传和普及。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特别是劳资纠纷中劳动者一方,大多不知道可以首先选择劳动仲裁等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见,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选择走上街头、聚众闹事并非其已经穷尽了所有正当、合法的渠道,到了“山穷水复疑无路”的地步,而是因为他们大都对如何走
法律渠道一无所知、一知半解甚至是存在偏见,如不知道有哪些正当、合法的维权渠道可供选择,该怎么走或者认为自己无权无势,处于弱势地位,必然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他们在开展宣传教育的时候应当适当普及如何提请仲裁、申请起诉,如何提供证据,有关程序如何进行等“程序法”方面的知识等。针对群体性事件的法制宣传,还应该加大对我国在群体性事件方面主要涉及《宪法》、《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处臵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让群众明白权利的救济渠道是畅通的、透明的、公平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都应当被规范到法治的轨道来依法、公正、公平地解决。除了内容的针对性外,还应对特定群体 …… 此处隐藏:26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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