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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家庭财产保险条款(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3
导读: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 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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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和单据,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 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受损,被保险人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保险人 负责赔偿相关修理费用。

除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进行的紧急修理,被保险人应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对 受损保险标的进行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保险人仅负责赔偿将受损保险标的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修理费用,对于受损保险标的在 修复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分项保险 金额和总保险金额。

(二)保险人对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 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 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三)保险人赔偿保险标的损失时应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但赔偿施救费用时不 扣除免赔额。

第三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 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 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 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

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含施救费用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 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 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小康之家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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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 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 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

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 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 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

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 址时终止。

第三十九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 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

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 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 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是指房屋内承受主要荷载的建筑构件。

房屋围护结构:是指门、窗、外墙、屋顶等围合建筑主体空间并起到保护作用的构件。 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 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 扩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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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 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 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热带风暴、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冰凌、沙 尘暴、洪水、地震、海啸、滑坡、崖崩、泥石流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 象。本合同中涉及的各类自然灾害的定义以气象出版社1994年出版的《大气科学辞典》中的

定义为准,对于自然灾害的确定应以国家气象、地震部门测量的数据为依据。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 …… 此处隐藏:246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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