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有关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超高压容器监察规程》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前 言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国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文颁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目的、依据。 第2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1.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 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 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 ① 承受内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 的最高压力; ② 承受外压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 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对夹套容器指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差值。
总 则
(2)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
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 于0.025m3;
注2:P代表设计压力,PW代表最高工作压力V代表容积。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 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圆整,且不扣除内件体积的容积。多腔压力容器(如换热器的管程和壳程、 余热锅炉的汽包和换热室、夹套容器等)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但应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对各压力腔进行类别划定时,设计压力取本 压力腔的设计压力,容积取本压力腔的几何容积。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 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容器内主要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气相空间(非瞬时)大于等于0.025m3,且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总 则
2. 本规程第三章(设计)、第四章(制造)和 第五章(安装、使用、维修)适用于下列(符合前三条件的下列8 类)压力容器; (1)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 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 的分气缸;(排除简单容器)
总 则
(2) 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 (3)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 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 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4) 螺旋板换热器; (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 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 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总 则
(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 用压
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 器(电容压力容器); (8) 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 压的橡胶模具。
总 则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 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 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 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 还应包括:
总 则(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 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 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 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 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 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 焊接接头。
总 则
第3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超高压容器。(TSG 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 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 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 容 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 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 锅炉等)。
总 则5.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 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 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 容器,不包括消毒、冷却等工艺过程中 需要短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 力容器)。
总 则
6. 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 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 壳体等,不包括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 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 7. 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波纹板换热器、 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
总 则
第4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 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7个环节), 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 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总 则
第5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质量监督和安 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 术标准、部门规章、企事业单位规定等, 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应以 本规程为准。(低于)
总 则
第6条 本规程第2条适用范围内的压力 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 品种 、介质毒性程度和易燃介质 的划分见附件一):(过程作用原理) 险程度分类》 (列出极度20种;高度61种;中度90种;易燃易爆292种)的规定。无规定时,按下述原则确 定毒性程度:
三、介质毒性程度的分级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如下: (一)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程
度和易燃介质的划分参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
1、极度危害(Ⅰ级)最高容许浓度<0.1mg/m3;2、高度危害( Ⅱ 级)最高容许浓度0.1~ < 1.0mg/m3; 3、中度危害( Ⅲ 级)最高容许浓度1.0~ < 10mg/m3;4 、轻度危害( Ⅳ 级)最高容许浓度 ≥ 10mg/m3。
按照下述原则确定易燃程度:1、与空气混合后的爆炸下限≤10%;2、爆炸上 限与下限之差≥20%。
总 则
压力容器中的介质为混合物质时,应以 介质的组分并按上述毒性程度或易燃介 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 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提供介质毒 性或是否属于易燃介质的依据,无法提 供依据时,按毒性危害程度或爆炸危险 程度最高的介质确定。
总 则
1. 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 高度危害介质);
总 则
(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 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 10MPa· 3); m (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 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0.5MPa· 3); m (5)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 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 0.2MPa· 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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