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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2013版(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20
导读: (五)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隐蔽工程检验程序,制订“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条 凡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

(五)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隐蔽工程检验程序,制订“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制度”。

第二条 凡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按照设计图纸和验收规范,检查原材料规格、型号、数量、部位及施工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通知,施工班组应立即整改,自检复查合格后重新进行隐蔽验收,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三条 项目部质量检查人员隐蔽验收检查合格,按规定通知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隐蔽验收检查,如未达到验收要求,必须立即整改直至再次复查验收合格为止。并形成验收文件。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要求到场验收的部位(项目),按照监理公司的通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由监理公司签署验收文件,施工单位方可进行隐蔽。

第五条 隐蔽工程验收时,应详细填写被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被验收的部位和轴线、标高、规格和数量,如有必要应画出简图或说明,检查意见栏内不得使用“基本符合”等不肯定用语,亦不能无检查意见。

第六条 擅自对应进行隐蔽验收的工程进行隐蔽施工,总包单位、监理和质量监督机构均有权要求剥离检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六)技术复核制度

为防止施工中出现差错,保证工程质量,预防质量事故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技术复核的主要内容

建筑物龙门板的轴线尺寸和标高、基础的灰线、桩基的定位、钢筋砼预制构件安装时各类构件的型号、安放位置、搁置长度和标高、砖砌体的轴线尺寸和皮数杆、屋架、钢结构的大样图、主要管道、沟的标高和坡度、设备基础的位置和标高等。

第二条 技术复核要求

1、技术复核由现场施工员和班组自复后,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进行复核,再进行报审监理复核;

2、属于技术复核的项目,未经技术复核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3、如在技术复核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之处,应立即纠正,并在纠正后,再行复核,未经技术复核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4、技术复核后,立即填写自复记录和复核意见,形成技术复核文件。

(七)质量“三检”制度

为严格工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订质量“三检”制度:

第一条 操作人对已完成工序必须坚持质量自检。保证工序质量符合质量标准。班组兼职检查员(班组长)对已完成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自检,保证为下道工序或工程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二条 认真坚持互检工作。班组内必须做好操作人工序之间的质量互检,班组之间进行互相质量检查。

第三条 认真坚持班组交接检查工作,由施工员组织进行,与技术复核同时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质量“自检”、“互检”及“交接检”应覆盖施工的全过程和所有部位(项目),体现全面质量管理。自检应有文字记录。

第五条 项目部通过奖罚制度,确保“三检”制度的贯彻实施。

(八)示范样板制度

为了提高工艺水平,确保操作质量,通过样板示范施工,积累必要的管理和操作经验,确定质量验收标准(主要是观感),制订“质量样板”制度。

第一条 主要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做出示范样板,包括样板墙、样板间、样板件等。示范样板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突出工程的难点及特色。

第二条 示范样板施工前,应制订样板施工方案和验收标准。施工完毕应会同监理及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签署确认文件。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

第三条 示范样板应进行“封样”,注意保护,做为施工和验收标准。

第四条 施工班组应严格按照示范样板进行施工,按照示范样板标准确定施工工艺,提高操作水平,进行质量控制。

(九)工程质量挂牌制度

为落实操作和管理责任人的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制订“操作质量挂牌”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确定对钢筋帮扎、模板安装、混凝土浇筑、墙体砌筑、装饰抹灰、油漆涂饰、防水工程、水电预埋等分项工程实行操作质量挂牌制度。

第二条 挂牌制度由班组长负责实施,在施工部位标明施工日期、管理者人员和操作人员姓名、质量验收结论。其中砌体和抹灰施工时,操作人员应在施工部位用毛笔注明操作者和施工日期。

第三条 班组长应认真按规定要求做好挂牌记录,记录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与施工进度同步进行。挂牌记录在分项工程完成后由班组长交给资料员,做为施工资料保存,便于实施追溯。

第四条 现场质量检查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时,根据挂牌记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质量合格,予以确认。

第五条 原材料入库后,由仓库保管员负责分类堆放,做好挂牌标识,标识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生产厂家等内容。

第六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也应挂牌,做好标识。现场材料员负责实施,标识应清晰、明确。

(十)材料采购、检验、保管制度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管理人员对材料供应商按照公司采购程序进行综合评价,编制合格材料供应商名录,报告施工经理批准。

第二条 材料采购必须在合格材料供应商名录内进行,在生产急需时,应经项目施工经理或工程技术负责人批准、签字,方允许在名录外采购。

第三条 当采购的材料检验不合格时,除材料退回外,项目部可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警告,如发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则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四条 钢材、水泥、砖、防水卷材等材料,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送检。

第五条 按规定仅凭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件而不必经试验室复验的材料,当未能及时取到有关材料合格证件或证件存在数据不合格、有效期已过、外观较差等问题,为防止差错需进行检验或验证,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交质量证明文件或提出释疑。

第六条 仓库保管员负责材料入库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材料的名称类别、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质量证明文件。材料按照仓库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现场堆放材料应按照平面管理要求,做到堆放整齐,标识完整。

第七条 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应设立专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领用。

(十一)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制度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为了加强对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管理,特制订“试块、试件、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制度”。

第一条 施工现场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工作设专人负责。必须遵守真实、有效的原则,坚决不准弄虚作假。

第二条 根据建设部(2000)211文件规定,确定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必须取样和送检范围。取样必须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 严格按照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计划。

第四条 砼、砂浆试块必须在搅拌或浇筑现场随机取样,制作 …… 此处隐藏:136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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