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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论文)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6
导读: 湘潭大学 2011级研究生公共政治课 试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作者姓名:谭映华 作者学号:201104130889 指导老师:王太平 教授 任课老师:贺鉴 博士 学科门类:法学 完成日期:2011年12月2日 试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

湘潭大学

2011级研究生公共政治课

试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作者姓名:谭映华

作者学号:201104130889

指导老师:王太平 教授

任课老师:贺鉴 博士

学科门类:法学

完成日期:2011年12月2日

试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2011级非法学法硕

谭映华 201104380889

在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前,我们应该明白什么是体系与法律体系。

所谓体系,一般是指由若干有关事物相互联系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的、和谐统一的整体。关于法律体系,至今学界对这一概念的使用和理解仍不甚统一。西方法学家们曾把它解释成法律制度、法系、法制体系或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而前苏联和东欧一些国家一般把它解释成部门法体系。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曾有过法律体系问题的重要论述,但并未对法律体系的概念本身作定义性解释。

一般而言,法律体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律体系的若干子系统乃至于每个法律规范之间是互相联系的,并且通过相互作用有机结合成一个整体,这种协调一致的统一性是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第二,法律体系是就一国范围内的法律而言的,国际法一般不包括在某一国家的法律体系之中;第三,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不应再包括该国历史上和现实已经废止失效的法律规范;第四,法律体系的结构反映在它具有横向的部门类别和纵向的等级层次两个方面。

法律体系的形成描述的就是这样一个过程:以社会产生法律需要为起点,以各类法律的创制和完善为终点。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双重属性,既是法律运行的过程,又是法律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法律运行与法律发展相互交替的过程,这是落后国家法

律体系形成的明显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化到体系化的过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的,由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的全部法律、法规所构成的统一整体。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规范、保障和推进“建立和完善比较成熟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以及其他方面体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前提之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深入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和。目前,学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有三种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定义:第一种指的是我国法的形式渊源,即规范性文件的体系;第二种指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在结构,即由划分为不同部门、内在协调、相互联系的全部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构成的统一整体;第三种是指包括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法律实践和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等在内的各种法律现象的总和,即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上层建筑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的推进而逐步形成的。全面理解、把握其形成的历史渊源、形成条件以及形成模式,是梳理其形成轨迹进而展开理论分析的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前提条件,同时也对加强法学研究、尤其是加强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牢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为基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是在一定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既受历史、社会等因素制约、也受制度、体制等因素影响。因此,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既要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总体指导思想,确保法律体系发展的根本方向,又要提出法律体系的具体完善举措,使其内容和形式更为科学、合理;同时还应通过一定的机制,将以上两方面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实践。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是全部现行立法的集大成者,其首要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功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成果的确认和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

方向不可改变,中国走具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中国人民奔小康求幸福的决心不可动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必将实现。

巩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任务艰巨繁重,工作循环往复。其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完善法律体系时期是攻坚克难型立法时期。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是说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支撑其法律体系骨架的具有标志性的主要法律已经颁布实施,但这个法律体系尚未完备。还有一批高难度的骨干法律亟待制定。例如。行政程序法、社会救助法、慈善事业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等,都是亟需制定的重要法律,但立法难度很大,需要长时期的调查研究、攻坚克难。其次。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与经济、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相一致、相始终的。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申明“五个不搞”: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这指明了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则和方向。现行经济、政治体制仍然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与“五个不搞”之间的地带就成为中国深化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空间。有些法律虽然十分敏感和棘手,但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它们必将以中国特色制定出来,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法律包括官员财产申报法、政党法、新闻法、迁徙法等等。它们是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的产物。而改革的深化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第三。

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修改现行法律。何谓“完善”?“完”是完备。“善”是优良。简言之,“完善”就是完备加上优良。有法可依。固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所依之法须是良法.更是前提中的前提。法律源于生活。改革开放前期阶段.改革尚未到位,矛盾尚未显露,一些法律的制定.不得已而“宜粗不宜细”。这些法律、法规有的已经修改,有的正在修改,有的将要修改.有的修改了还要再改。即便当时制定得很细很到位的法律,实施了一段时期仍然需要修改。这是古今中外立法的常识.也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时期立法工作的常态。社会发展没有尽头。改革深化只存在进行时。法律的修改自然永无休止符。第四.完善法律体系是一项宏大的法典编纂工程。我国实行的是以制定法为载体的成文法法律体系,法典化是完善这一法律体系的必然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 …… 此处隐藏:28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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