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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要点总结汇总(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4
导读: 《汉堡规则》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至交”期间。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 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6.规

《汉堡规则》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接至交”期间。2.取消承运人对航行管船过失的免责,采用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3.增加了迟延交货赔偿的规定。

4.提高了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

5.增加实际承运人的概念。

6.规定了保函的效力。

7.货物的范围扩展到舱面货和活动物。7.诉讼时效改为两年,并可多次延长。8.增加了管辖和仲裁。9.更为明确规定适用范围。

实际全损:货物全部灭失或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货物实质上未达全部损失或灭失,但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

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有意合理的行为,特殊的牺牲和费用,措施有效果。

委付: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代位: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的权利。

委付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的索赔过程中,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理赔后;

2、委付是将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有关的权利和义务转移于保险人,而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取得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3、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求偿权是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为前提。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部分海损不赔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单独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2.3.4.

国际许可协议: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度给受让方,由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许可协议的特征。主体处不同国家,客体是技术使用权,时间性和地域性,有偿

合同,内容复杂。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交叉许可: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约定,将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适用,可以是独占也可以是排他,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专有技术: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技术知识。

限制性商业条款: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如:限制受让人取得与转让方提供的技术相类似的技术或竞争性技术的自由;对研发和改进的限制;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限制生产;限制使用范围的扩大,搭买搭卖不需要的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等,限制价格等等。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开出的支票金额不能多于支票账户上的金额。

汇票的流通手续。出票→提示→背书→承诺付款

出票: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名,交给受款人。效力:1.出票人成为票据第二债务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付时,出票人需支付汇票金额。2.受款人可以享受汇票上的权利 3.当事人之间的原始义务暂停,由汇票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替。

4.受票人不受约束

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间进行背书:持票人在汇票上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和(或)受让人姓名,并将

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其效力在于,背书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可以在遭遇拒付或拒绝承兑时向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承兑:在提示时,付款人将同意按出票人指示的到期付款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承兑的效力:承兑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承兑后如果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对其起诉。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和背书人追索。

汇付:汇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根据汇款指示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托收: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凭票据向债务人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凭证。(以银行信用担保付款)信用证的程序: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2.买方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证 3.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将信用证转交给卖方。4.买方发货,取得有关单据,并以单据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付款,将单据寄给开证行

6.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信用证的特点:1.银行信用2.独立性,独立于买卖合同3.单据交易,银行在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情况下的绝对付款责任。

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有关当事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收益人,在议付行议付前,随时有权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国际投资: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间接投资: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控制权,仅以其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

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特征:合资方至少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投资,所投资本构成合资企业的共同财产或独立财产,成为合资企业进行经营活动和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我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资经营企业,外方股份应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公司资本分等额股份。

2.合作经营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根据合同的约定投资和经营,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形式。

特征:依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法人式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可以组成法人式合作企业也可以组成非法人合作企业,并根据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依合同约定分配利息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与亏损。分配方式更为灵活。依企业性质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或无线责任。

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合资企业是股权式合营企业,依出资额承担权利义务。合作企业是契约式合营企业,权利义务依合同确定。二者仍有着基本的差别,即合资企业是股权式组织,而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资企业各方的各种投资形式包括现金、设备、厂房、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都要以同一货币单位计算股权,利润的分享和风险的承担都以股 …… 此处隐藏:250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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