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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理论与实践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制教育党课讲稿(35(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二)合理性原则 但我们现在又提到第二个原则叫合理性原则。为什么提这个 - 9 - 原则呢?比如说我们依法行政,产品质量法当中当出现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可以罚款一万到二十万,但到底罚多少钱,意味着我罚你一万是

(二)合理性原则

但我们现在又提到第二个原则叫合理性原则。为什么提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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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呢?比如说我们依法行政,产品质量法当中当出现产品质量,法律规定可以罚款一万到二十万,但到底罚多少钱,意味着我罚你一万是合法的,罚你十万也是合法的,罚你二十万也是合法的,这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或者说行政机关本身就有自由裁量权灵活地执行这个法律,到底怎么才能合理呢?这就是我们合理性原则的提出。

只有做到了这种合理性,才能使这种行政处理的结果符合正当性、平衡性,符合情理和常理,达到我们实质性的目的,本来它就是应该罚两万块钱,行政机关最后做的决定就是罚两万块钱,这不仅合法又合理。如果它本来是罚十万块钱的,你最后做了一个决定罚的是一万块钱,我们可以说是合法但不合理,这并不是我们实质主义的法治里。

所以依法行政要提到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关于这种合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的兼顾,我们说这是实质主义法治的要求,即行政权力不仅符合形式上的实在法要求,即行政合法性,而且行政权力要合乎目的,即行政合理性。两点都做到了才是我们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才能达到,这是第二个原则。

(三)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原则

第三个原则,我们称之为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是指法律居于优先地位,它是指与我们刚才说的行政法,我们把国务院这一层制定的,包括省制定的规章这一层级的,也把它纳入到行政法律的角度、大的法律角度来进行执行和规范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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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制定的法律相比,法律具有优先地位,这就意味着如果法律有规定,国务院这一层级的,包括省市这一层级的做出的这种规定,必须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以国务院为省的这一层先做出规定,一旦法律有规定,你如果有与法律相矛盾的地方就自动失效。法律与其他的行政方面的法规相比居于优先地位,这相当于把从人大的层次到国务院到地方法规到下边的省(市)等制定的文件进行一个层级化处理,哪些具有最高的效力,哪些与哪些不能够出现矛盾,遵循这一法律优位原则,这样的话才能够使我们依法行政的法具有实质性的法的含义。

什么叫法律保留呢?这一点我们简单介绍一点背景,我们本来意义上的法,主要是议会制定出来的,在我国是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制定出来的才叫法,现在把行政法的范围扩大了,行政机关也可以立法了,我们称之为行政立法,本来属于议会的不应该属于行政机关的,按照三权分立的说法,这是严格地分开的,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法律的事项内容单独地靠议会去进行制定纷繁复杂的立法程序,不足以让一部法律及时出来来规范社会事务,所以渐渐地转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接处理行政事务,它急需有些着规范条约的出台,所以渐渐地出现行政立法,所以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但,所有的都需要行政机关制定吗?议会干什么去?不是这样。所以我们这里边要遵循一个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有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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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虽然赋有行政机关有一定的立法权限,但有些的内容只能是议会,在我国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会议这一层级可以制定,作为行政机关就不可以制定,如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拘留你。这样的情况下,包括国务院这一层级都不可以制定,这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只有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会制定的法律当中可以出现在人身这方面的处罚。所以这是我们所说的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原则,简单理解。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个原则,我们简单使一下叫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本来市场经济当中的一个原则,它成为民法当中的帝王条款。市场经济当中,我们之间相互往来,我们订立一个合同,买卖合同、购销合同,这种情况下,我和你可能是素不相识的,我们是基于一种诚信订立的合同具有履行合同,如果相互之间没有这种诚信,我就不愿意跟你订合同,你也不愿意跟他订合同,相互之间都不愿意就这么原来的话,市场经济这种流动性就彻底体现不出来,市场经济也没法发展了。所以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当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地这个原则开始在行政法的领域当中进行规范,因为人们发现:不仅公民之间的诚信很重要,而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诚信在一定程度下更为重要,如果政府出尔反尔,对社会的破坏力甚至更大,因为政府一旦做出了一个行政行为,具有公信力、约束力、确定力、执行力,推定你是合法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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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做出来。既然你是合法有效的,一旦做出来,我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我去履行它,遵守它。但政府如果出尔反尔,做出的问题不具有科学性,随时撤掉,这个社会就容易乱,政府不诚信带来很多的问题。如现在社会当中很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有些事项逐渐地与政府的不诚信有关系,所谓有关系就是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我们对老百姓已经对政府开始半信半疑了。

如前几年的湖北石首事件,这个事件其实很简单,一个青年厨师跳楼自杀,第一时间,公安机关到现场,鉴定结论,跳楼自杀,并且还发现有遗嘱,这个事情放在20年前、30年前,鉴定完了一个结果告诉社会就不会出现我们所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这个为什么出来呢?第一个原因是我们对政府做出的这个行为开始半信半疑了,你说他自杀就是自杀吗?你说他是跳楼自杀是真的吗?老百姓开始提出这个疑问,结果就在网络上出现了各方面的小道消息,又是被谋杀了,又是有吸毒了,又是多少年前还出现这种跳楼情况等情况出现,政府又没有很好去解决这些事情,所以最后越来越被动,群体性事件暴发出来,最后影响很恶劣。当然,这个事件的原因会多方面的,但其中一定让我们深思的,为什么政府做了一个决定以后,公布出了一个鉴定完的事实行为以后老百姓不相信,或者说半信半疑,因为这个事件的发展到最后家属又提出来继续鉴定,最后公安机关专门在家属在场,找专家又做了两次鉴定,结论跟前面一样就是自杀,他不是谋杀的。所以这个案子我们要意识到政府的诚信的重要性,有时候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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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不诚信,老百姓反而没有一些救济途径。

再比如一个小案子,在某市做出一个决定,把这个城市当中的小商品都集中起来,建一个小商品批发市场,在哪儿建呢?在城南建,这本来是一个很好的事情,也做好规划,也做好决定,都要建,因为这个事情,在这一块的规划领域当中的附近的房地产价也就上升了,有的人做生意为了方便,结果很多人到那儿购买住房,结果政府不久又发生变化了,不在城南建小食品批发市场了,到城北来建,很多人就认为政府出尔反尔,大呼上当,这种情况下你如何救济呢?很难救济。反而这样的情况让老百姓越来越不相信政府,当一个社会当中,政府不能够获得百姓的支持的话,如果百姓不相信这个政府的话,我们想会有什么样的结果?所以这个地方我们提出依法行政,一定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第四个原则。

(五)权责统一原则

第五个原则,权责统一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这是我们行政法当中又是分为最基本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因为行政权力不同于我们的私权力,公权力不同于私权力,私权力,比如这个笔,这个笔是我的,我可以用,也可以不用,也可以送给我朋友,也可以把它扔了,都可以。但作为公权力,你就不能想行使就行使,不想行使就不行使。如果权责不统一的话 …… 此处隐藏:39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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