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改制遗漏广东高院判决(2)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南油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聪
代理审判员 佘琼圣
代理审判员 喻静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群
裁判要旨
国有企业改制前形成的债权,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没有被依法处分,不能当然由改制后的企业行使权利,而应当先由行使该国有企业出资人权利的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该债权的归属。该债权归属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为刘少雄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刘少雄及其亲属吴红艳的委托,指派本所李玖彬律师作为刘少雄的一审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并认真地查阅了案卷材料。经过两天多的庭审,本案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现为刘少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国家公诉机关指控刘少雄等四被告人隐匿彭水下街商贸园七间门面资产,不是事实。 饮食服务公司在1998年5月开始进入改制程序。2001年5月31日,改制才基本结束。 2000年9月11日,饮食服务公司即委托评估机构对下街商贸园7间门面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51.175万元。2000年12月6日,刘少雄代表饮食服务公司以这51.175万元价值的门面抵消了工商银行彭水支行35.9万元的本金和80万元的利息。同年,改制小组将该资产纳入新公司接受饮食服务公司资产的计划,以资产移交请求的方式报告了彭水商业局。2001年4月18日饮食服务公司又直接发文彭水国资局,随后彭水国资局以彭国资[2001]26号文件批准将下街商贸园7间门面等财产划拨给宏鑫公司。可见下街商贸园门面资产完全是在改制期间申报、评估、划拨的。整个资产的取得处置都是合法的。根本不存在隐瞒的问题!
二、起诉书关于刘少雄共同隐瞒、私分江上村资产的指控不成立。
(一)、刘少雄等人没有隐瞒江上村资产。饮食服务公司早在1998年6月3日,就江上村等资产的改制,以(1998)字第06号产权改革方案请示, 正式向彭水县体改委报批。彭水体改组以《彭体改组[1998]16号》批复批准执行。1999年饮食服务公司在对资产、债务进行评估时,也把江上村资产作为在建工程纳入评估。彭资评报(1999)51号评估报告将在建工程评估为26.7万元。正式批准执行的2000年6月16日的改制方案也将在建工程评估的价值纳入了改制预算。刘少雄在拟订改制方案时还就江上村资产制订了较为详细的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测算方案。这说明刘少雄并无隐瞒该资产的故意。也没有与他人共同隐瞒的事实。
就是在1999年11月24日,最后一次改制方案讨论会议中,改制领导小组也是明确决定将大众餐厅(即江上村门面)进行出售安置职工。以后的会议再也没有涉及改制方案问题。这说明他们研究决定是要申报江上村资产。而不是象张荣志说的那样,大家商量一致同意隐瞒江上村资产。并且这次会议和前几次讨论改制方案的会议,均邀请了对饮食服务公司国有资产赋有管理职责的彭水商业局领导参加。商业局张学维局长、杨国林局长等领导也明确表态饮食服务公司江上村资产出售用于安置职工。这说明他们已经向商业局报告了江上村资产。根本不存在隐瞒的事实。
(二)、刘少雄没有参与决定处置分配江上村资产。该笔资产是王洪菊在新公司成立后,于2002年才去协商处理的。处理当时也没有给刘少雄商量过。刘少雄知道该资产被处置分配是在已经分配之后的事情。江上村房产出售后,是王洪菊董事长径直指示新公司会计、出纳给职工交纳的养老保险(这
有王洪菊、刘少雄等人得供述证实)。刘少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没有参与,也不知情,他只是个受益者。因此不能认定刘少雄共同决定将大众餐厅资产(即江上村资产)进行了处置、私分。
(三)、彭资评报(1999)51号评估报告中在建工程26.7万元。只能认定是江上村在建工程评估值。
一是饮食服务公司在评估基准日1999年12月31日时,在建工程小转盘宏鑫玉苑、新世纪大厦在彭资评报(1999)51号评估书中均有明确的评估值记载。即红星旅馆评估价是126.3万元(即是宏鑫玉苑),彭水饭店、彭水旅社,评估值为288万元(即是新世纪)。在建的彭水下街商贸园,在讨论改制方案过程中一直没有提到,这说明在他们将该处资产遗忘。在2000年9月11日饮食服务公司将该处资产进行补充评估,彭资评报(2000)17号评估为51.175万元。饮食服务公司在2000年的在建工程除了还有江上村外,再也没有其他的了。这证明彭资评报(1999)51号评估资产报告书中的在建工程只能是江上村。
二是只有江上村的在建工程价值才和26.7万元接近。彭水下街商贸园的评估价值是51.18万元。如果是同一处资产,在较短时间内不可能评估价相差这么大;红星旅馆的评估价是126.3万元,价差为100.3万,不可能是这里的在建工程。新世纪为288万元,更不可能是江上村在建工程。依据饮食公司在江上村改制测算中可知,江上村资产实际是24万元(即测算职54万元 减去 应补永力公司30万元,后来饮食服务公司处置该资产实际也是20万元)。因此,(1999)51号评估报告中在建工程评估值26.7万元只能是江上村资产的价值。
三、各被告根本没有隐瞒资产、虚增债务、和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
(一)、饮食服务公司1998年6月3日,以(1998)字第06号文件向彭水商业局报批产权改革方案时,对公司包括大众餐馆在内的所有资产进行了申报。商业局对此申报也转报县体改组。后来在2000年又以“资产移交协议”形式对下街商贸园门面向商业局进行申报。这些申报都是在1998年5月29日改制工作开始后进行的。他们如果是故意要隐瞒该处资产又何必要向主管部门申报呢。这说明他们并没有隐瞒涉案资产的故意。
(二)、1999年10月20日、11月18日、11月24日公司的领导班子会议都明确记载要将商行、新世纪大厦、虹谷酒楼、红星旅馆、大众餐厅。纳入改制,还特别对大众餐厅价值进行了自我评估。就其资产负债、安置职工费用等进行了测算。怎么说他们有集体研究故意隐瞒呢。这些证据都只能证明他们集体是没有要隐瞒该资产的故意。
(三)、2000年批准执行的改制方案中遗漏下街商贸园门面的事实,不能成为指控刘少雄等人故意少列资产套取国家财产的证据。因为该改制方案不但少列了51.18万元资产,同时还少列了69万元的债务。如果说刘少雄等人少列资产的目的是要故意套取国有资产的话,那么他们绝对不可能少列债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2000年批准执行的改制方案中少列资产绝不是刘少雄等故意所为。而是一种工作上的失误或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四)、张荣志的供述不能证明刘少雄有隐瞒资产、虚增债务套取国有资产的共同犯罪故意。张荣志提出公司有三处资产没有上报不是在研究改制方案的会上提出的。他在2010年3月15日的供述原话(第5页、第6页)是:1986年,…我就担任饮食服务公司会计,我就没有把以上三处房产列入饮食服务公司的帐面上。…2000年,…改制期间我多次向王洪菊汇报…,提出原饮食服务公司在汉葭镇镇府对面的宿舍楼、下街商贸园的门面、江上村的门面和房屋这三处房产没有列入公司的帐面上,王洪菊就叫我将这三处房产不列入公司申报财产范围。后来….在我们研究…成立…私营公司…. …… 此处隐藏:417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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