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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改制遗漏广东高院判决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承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涛,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保民,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粤高法民一终字第2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承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涛,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保民,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海滨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畅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粟静,广东鼎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丘石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亚非,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雏婉,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海滨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滨公

司)、原审原告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开建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9月21日,南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1991年8月8日,南油公司与海滨公司签订了南深合地字(1991)7(1)号《南深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根据该合同书约定,南油公司将位于月亮湾生活区港湾大道东南侧,荔湾大道西北侧的6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海滨公司,地价款总额为人民币70020000元。合同签订后,海滨公司至1993年7月19日止共支付地价款人民币1600万元,剩余地价款人民币5402万元至今没有支付。南油公司请求:判令海滨公司支付地价款人民币5402万元;判令海滨公司支付至1998年止的年差地价、土地转让增值费人民币2880万元;后增加诉讼请求判令海滨公司支付拖欠地价款的利息人民币58635758.10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41455758.10元。诉讼费用由海滨公司承担。

原审原告南开建公司按一审法院通知参加了诉讼,但未提出任何实体请求。其陈述称:南油公司已经按照深圳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国有企业改制,深圳市政府把南油公司企业的

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南油公司提出诉讼标的之债权已经划给南开建公司,所以南油公司没有依据向海滨公司要求这笔土地款,应该驳回南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债权,已经在南油公司改制时划给南开建公司,本案债权应由南开建公司享有,南油公司无权主张。故判决驳回南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南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1988年6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 [1988]189号《关于引进项目审批权限等问题的批复》同意南海石油深圳开发服务总公司(南油公司最初成立时的名称)负责对南头半岛至西乡一带38平方公里的区域进行全面综合开发建设。1991年8月8日,南海石油深圳开发服务总公司(甲方)与海滨公司(乙方)订立南深合地字(1991)7(1)号《南深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月亮湾生活区港湾大道东南侧,荔湾大道西北侧的6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地价款总额为11868000美元或人民币7002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1991年12月15日,南海石油深圳开发服务总公司向海滨公司提供了用地红线图。合同订立后,海滨公司截止1993年7月19日共支付了地价款人民币1600万元给南油公司,

剩余地价款人民币5402万元双方虽有对帐,海滨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该土地宗地号为T102-071,用地单位为海滨公司。

2004年12月10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向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上报深控股[2004]125号《关于划分界定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员工(经营者)改制资产、负债的请示》,称:“此次南油公司重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使招商局集团能以认购增资方式进入南油公司控股九家港口物流企业,二是同时保证南油公司部分资产由员工(经营者)持股改制,??拟将深圳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油开建)作为改制主体??招商局集团认购增资的资产范围仅为南油公司商号以及港口物流等九家企业的股权,需要对该范围以外的集团部分的其他资产及权益(含改制企业股权)进行协议分割予改制企业,并配比相应的债务,通过划转等方式整合进入南油开建”。

2004年12月13日,市国资委以深国资委[2004]371号《关于对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员工经营者改制资产、负债划分的批复》,原则同意控股公司关于纳入员工经营者改制资产、负债六项问题的请示。

2005年2月16日,市国资委发出[2005]47号《关于深圳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改制土地资产确权问题的函》,指明:“国资委371号文件确定的28宗土地中,除后海20万平方米土地不纳入改制企业外,其余的27宗地分两种情况处理:用于南开建改制的土地资产直接确权到南开建,并由南开建办理资产评估备案手续,其他土地直接确权到相关单位,有关的确权、土地费用收、缴等手续由南开建负责到国土部门办理。”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土地属于第二种情况,即直接确权到相关单位(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由南开建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2005年7月9日,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发出深国房函[2005]461号《关于原深圳市南油(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函》称:划归南开建公司的土地资产或需由南开建公司确认办理有关手续的土地资产,按以下原则办理:“原南油开发区范围内27宗未开发土地(见附件2),其中未转让的4宗土地(附件2第24至27项)由南开建公司办理确权手续;23宗已转让的土地(附件2第1至23项)经确认后由受让方办理确权手续。引起本案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列示于该函附件2的第12项,单位名称:海滨公司,项目名称:月亮湾生活区港湾大道东南侧,荔湾路西北侧地块,用地面积60000平方米,权属证明材料:南深

合地字(1991)7(1)号《南深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土地用途:居住,该地块未完善用地手续。

本案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致函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询问南油公司改制后,本案诉争的地价款、年差地价、土地转让增值费等,海滨公司应直接交给该局还是支付给南油公司或南开建公司。该局深国房函字第HQ0600333号复函称:“根据市国资委《关于深圳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改制土地资产确权问题的函》(深国资委函[2005]47号)确立的原则,深圳海滨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缴的地价款及利息应交给深圳市南油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至于年差地价和土地转让增值费,在我局审批同意办理用地手续并核定数额后,由深圳海滨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给我局。”

另查明:南油公司在改制前属于国有企业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4年12月17日,控股公司、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和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南油公司签订《增资和重组协议》,约定由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南油公司并最终持有南油公司76%的股权,控股公司持有南油公司24%股权。该协议约定,南油公司增资扩股的资产评估的范围为原南油公司所有的除该协议附件7和附件6所列的南油公司本部改制资产和改制企业及附件8所列的配比债务、南油电视台外的资产及负债、南油商号以及其他无法分割和剥离的资

产及负债。列入改制范围的资产(即划入南开建公司的资产),由两部分组成:原南油公司本部列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详见附件7《南油本 …… 此处隐藏:39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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