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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2
导读: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业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5年12月30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

《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业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5年12月30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过程问责与结果问责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森林工业总局、农垦总局分别负责国有林区、垦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宣传、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建设和维护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四)保障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经费,筹措资金,制定扶持和激励政策,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站),保障、完善社会消防防控体系;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春、冬季防火期和重大节假日的消防工作方案,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向社会公示重大火灾隐患;

(六)建立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和善后处理;

(七)依法组织和协调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工作,公正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火灾的有关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和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

(三)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群众举报、投诉;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四)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六)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村)民区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的灭火训练工作;

(二)建立消防监督工作档案,督促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申报备案;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受理火灾报案,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参与组织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

(五)负责辖区内省公安机关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和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其他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根据所在地消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地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制定乡(镇)人民政府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将消防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保障、完善社会消防防控体系;

(三)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每个乡(镇)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布局和消防工作需要,应当设置义务消防加水点并落实冬季防冻设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组织建立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参与火灾扑救;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明确、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依法设立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四)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检修,保证完好有效;

(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七)进行经常性防火检查、巡查,做好记录,及时制止、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发生火灾时,立即报警,组织处置初期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在合同中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包、租赁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承担。 …… 此处隐藏:318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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