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勘察设计(10)
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 ”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中标候选人均不具备中标资格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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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等不是本单位人员;
(3)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 (4)投标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
(5)项目资金未实行项目资金专户分账管理或独立核算制度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非本单位人员,或项目资金的使用未经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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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标后,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项目负责人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有2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上述条件中,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项目负责人的聘任合同投标前已执行合同一年以上;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且投标前已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政府人事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 5) 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2)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3)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4)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6)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设计班子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9) 不同投标人的设计方案中专门针对本工程的内容基本雷同的; (10)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1)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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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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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附件二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2章附件四格式在 日前回复确认,同 …… 此处隐藏:130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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