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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参考试题(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纪工委。 34. 哪些情况下应当追究党委及班子成员的责任? 答:党委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纪工委。

34.

哪些情况下应当追究党委及班子成员的责任?

答:党委及班子成员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三)对本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

(八)在招生录取、人事招聘、职称评审及教学科研立项、评奖、奖助学金评选发放等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损害教职员工、学生利益的;

(九)在物资设备采购、财务管理、基建工程、科研经费、奖助学金管理、校办企业、后勤服务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对上级交办和学校受理的控告申诉或违纪违法案件,不认真办理、不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十三)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35.

高等院校纪委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

答:第四条 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规定、决定、命令、指示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情况。 (四)开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情况。

(五)加强党风政风、校风教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情况。 (六)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五条 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实施办法情况。

(二)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 (四)开展交心谈心、执行廉政谈话提醒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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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及时批阅重要信件,接待来访,解决师生员工及社会反映强烈问题情况。 (六)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全面如实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 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二)干部任免工作情况。 (三)重大项目推进情况。 (四)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加强对腐败行为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一)招生录取。 (二)基建项目。 (三)财务管理。 (四)物资采购。 (五)科研经费。

(六)校办企业及后勤服务。 (七)学术诚信。

(八)职称评定、人员招聘、奖助学金工作。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36.

高等院校纪委的监督的方式有哪些?

答:第八条 强化事前备案制度。对涉及“三重一大”、招生录取等“七个关口”和其他廉政风险高、群众关注的事项,由职能部门提前向纪检监察部门申报备案。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计划性地选择重点环节开展监督工作,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并督促落实。

第九条 开展专项督查和专项治理。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及高校中心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或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条 协助巡视督查。协助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处理。受理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承办上级信访转办件、督办件。严格执行信访举报受理、登记、送阅、审批、办理、反馈、报结等规定,落实信访办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案件线索排查和集中管理、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查办案件。调查处理所管辖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制度。支持省委高校纪工委办案一体化工作。

第十三条 问责追究。按照问责工作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谈话函询。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提出建议和要求。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材料经本人签字后,由纪检监察部门送组织人事部门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37.

高等院校纪委如何落实监督责任?

答:第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第十六条 健全履职机制。

第十七条 完善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 落实报告制度。

38.哪些情况下应当追究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答: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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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研究“三重一大”、监督“七个关口”等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向同级党委和省委高校纪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严重问题的;

(三)对上级纪委督办、交办案件线索或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违反办案程序规定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 (五)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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