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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副本(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 。

〔本单位院长/校长/所长/主任不是本单位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担任 职务。〔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董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程序:

(一)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须召开理事会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理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

召开的,可以由2/3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推选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二)由召集人组织召开全体理事、监事参加的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理事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由2/3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并在理事会会议纪要上签名;

(三)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若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单位须以书面送达或公告等方式告知原法定代表人之后,由拟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理事会决议签署。单位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拒绝签署变更意见的原因。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相关要求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诚信自律建设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社会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事宜。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活动的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提升社会组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数额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许可证》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其出资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的填写第一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和其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第二款〕

第三十六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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