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申请书
在资料准备和考核细则中,非师范教育专业申请者是否需要有特别的准备?
负责人:有的,社会人士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进行学历文凭认证,非师范教育专业类人士必须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同时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社会人士特别注意
1.关于认证级别: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关于补修:需要在指定机构补修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关于能力测试:需要接受教育教学能力、普通话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及高中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 教师认证进入受理材料阶段
据了解,今年的教师资格认证工作已经进入了认证材料受理阶段。相关事项如下: 规定调整
户籍方面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调整:去年,经教育部门批准受聘任教于深圳学校一年以上并签有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本市也可以在深圳申请认定。而今年则实行属地化管理。户口不在我市,但工作单位在我市,且人事档案挂靠在我市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我市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往年的学历认证须到市人事局验证中心办理,而今年有了调整:申请教师资格者(除在编正式教师外),须自行到广东省学历验证中心代理点办理学历认定。认定条件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2.在首次教师资格认定中,未认定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
3.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4.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申请条件
1.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社会上其他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同一申请人一年内不能申请认定两种以上教师资格。补修条件
除了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外,还有两种人员需要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一种是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者;另一种是师范教育类专业专升本插班毕业,申请高级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在本科期间没有学过此专业的申请者。普通话水平
参加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受理时间
11月15日~30日是教师资格认证材料受理时间。
关于学历鉴定需要的时间,一般来说,省内的学历鉴定约需1周时间,外省的学历鉴定需要
15天时间。国外的学历要由全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鉴定,时间在2~3个月左右。 基本材料
1.有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9.有需要提供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者,提供相关的原件和复印件 10.非在编正式教师提供认定中心出具的学历证名原件和复印件咨询途径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教师资格条件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 …… 此处隐藏:380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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