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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7
导读: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表和佐证材料进行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审核认定。经学院认定给予的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和成绩要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公示无误后由学院将认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汇总信息报教务处备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提供的申请表和佐证材料进行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审核认定。经学院认定给予的创新创业大作业学分和成绩要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公示无误后由学院将认定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汇总信息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学分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等同于学生课程考试试卷,并按照试卷相关管理规定由学院存档。

第十五条 学分认定工作必须依据本办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专业开展创新创业的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创新创业大作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为推进实施创新创业大作业,将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力度,加大学院举办学科竞赛和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的支持力度,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为学生搭建交流平台,建立供学生自主实践的创新创业工作室,各类专业实验室应向学生开放,为创新创业实践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十九条 学生要发挥在创新创业实践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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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或团队的形式,积极参加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按时完成创新创业大作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由各学院按照本办法或本学院实施细则要求处理,重大争议事项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5级及以后学生,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有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有冲突,以本办法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201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上海理工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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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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