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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1
导读: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油财字〔1999〕第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决定,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特制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油财字〔1999〕第3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决定,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产品为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油、汽油和柴油。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企业、炼油化工企业和销售公司,在原油、成品油销售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接受集团公司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原 油 价 格

第四条 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原油价格,按照国家计委每月公布的国内原油基准价及两大集团公司协商的贴水确定,供集团公司所属炼油化工企业和所辖区域内地方炼油化工企业的原油价格由集团公司确定。

第五条 原油出厂价格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国内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进口同质原油到厂成本基本相当。

第六条 原油出厂价格的作价公式为:参照油种的国际原油基准价+贴水。

第七条 国际原油基准价作价公式为;国际原油基准价=月平均离岸价(FOB)+关税;国际参照原油基准价格为新加坡市场普氏报价系统公布该种原油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报价算术平均值。

第八条 陆上原油品质分类及参照油种见下表。

陆上原油品质分类及参照油种对照表

陆上原油 品质分类 国际参照油 国内 原油 轻质原油 ρ≤0.8460 塔皮斯 中质原油Ⅰ 0.846<ρ≤0.870 米纳斯 中质原油Ⅱ 0.870<ρ<0.910 辛塔油 华北(二连)、大港、 新疆(混输) 重质原油 ρ≥0.910 杜里油 大庆、吉林、辽河(沈北、新疆(彩南)、 其他稀油)、冀东、华北(冀吐哈、四川 中)、长庆、玉门、青海 辽河(混输)

第九条 贴水由运杂费差异、品质差异、加工效益差异、供求关系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组成。贴水标准一经确定,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当上述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由集团公司通过谈判统一调整贴水。

第十条 同一油田不同区块原油品质相差较大的,实行按质分类计价,不同品质的原油不具备分输条件的,按照混输原油终端交油点的检测品质标准确定分类。

石油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农业中外合作(包括中港合作)区块生产的原油,其每月结算价格按照该种原油挂靠的国际参照油月平均离岸价计算确定,即按照国家计委每月公布的国际原油基准价扣除16元/吨关税确定。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公布的国际参照原油基准价及贴水均不含增值税。

第三章 汽油、柴油价格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省区石油公司所在地区的汽油、柴油零售价格,根据国家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油、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及规定的浮动幅度制定。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省区石油公司所在地区的汽油、柴油调拨和批发价格,按合理流向确定的炼油化工企业到销地市场的运杂费加流通费用制定。

第十五条 供专项用户的汽油、柴油出厂价格按国家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东北地区汽油、柴油出厂价格的制定。

1.东北地区汽油、柴油销售实行“资源统一配置、运输统一组织、价格统一制定、销售统一结算”,出厂价格按照成品油的合理流向确定流通费用。本着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当市场价格波动超过集团公司确定的价格区间时,适时调整价格。以通过价格传递,使炼油化工企业与销售企业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并使炼油化工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2.东北地区汽油、柴油的流向分为东北区内市场,华东及南方市场(以下简称下海),华北市场(以下简称入关)。

3.根据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下海、入关及东北区内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及上述下海、入关汽柴油加权平均价,再加权平均测算出东北地区汽柴油出厂价格。

第十七条 西北地区汽柴油出厂价格的制定。

1.西北地区汽油、柴油销售实行“资源统一配置、运输统一管理、价格统一制定、货款统一结算”,出厂价格根据区内、区外的销售份额不分流向实行一厂一价。 2.炼油化工企业汽油、柴油区内外销售份额每年确定一次,年内相对固定。区外市场包括云南、贵州、湖南、湖北、河南、山西等省区。

3.西北炼厂的汽柴油出厂价格测算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炼厂所在省、自治区及东调区内市场汽柴油加权平均价格;二是供给专项用户的汽柴油价格;三是西北地区东调区外目标市场汽柴油批发价格(此价格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采集的区外目标市场实际价格为依据)。西北地区汽柴油出厂价格按照上述区内、专项、区外三种价格及核定的数量权数,加权平均测算出各炼厂每月汽柴油出厂价格。

专项用油价格按国家规定的供军队和国家储备汽、柴油中准出厂价格执行。专项用油数量不包括供军队、国家储备油和石油专项用油。

第十八条 汽油、柴油出厂价格实行按月测算,以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一计算期。如果计算期与上期测算的区外批发价格变动幅度在±30元/吨之内,不调整本期出厂价格;变动幅度超过30元/吨,则根据市场价格趋势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目标市场实际批发价格的采集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负责收集系统内成品油经营单位,及社会经营单位的汽柴油实际批发价格,并负责汇总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销售到各目标市场的汽、柴油实际销售数量,于每月26日一并报财务资产部。

石油产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价格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团公司主要产品价格策略的制定和调整。财务资产部负责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是集团公司价格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国家宏观价格政策指导下,具体研究集团公司整体价格政策和策略。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国际国内石油市场价格信息,研究石油价格走势,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外供原油的贴水谈判,负责制定并调整供集团公司内部企业的原油贴水标准,按月公布各油气田企业的原油接轨(结算)价格。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制定并调整原油、汽油、柴油出厂价格;负责协调解决油气田、炼油化工与销售企业之间的价格纠纷;对所属企业发生的重大价格违纪行为,向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是集团公司石油产品销售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集团公司石油产品整体营销策略,衔接交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销售的成品油的价格制定。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对集团公司汽柴油出厂价格调整有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负责制定并调整集团公司汽柴油的调拨、批发、零售价格,并将汽柴油零售价格通报财务资产部,同时报国家计委,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石油公司所在地物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负责监督、检查所属企业汽柴油调拨、批发、零售价格的执行情况,对违纪企业进行处理,并向集团公司价格领导小组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中国石油销售总公司所属省市石油公司有责任监督其所供专项用户的用油情况,如发现某专项用户有自销行为,应及时上报中国石 …… 此处隐藏:164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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