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发回重审规定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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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发回重审规定的探析
作者:刘文煜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3期
摘 要 新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我国民事重审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对此缺乏系统深入地研究,本文对有关民事重审制度的新规定及其特色作了系统阐述,对其立法的不足和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了深入探讨。 关键词 民事重审 新规定 理解 适用 作者简介:刘文煜,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01
就民事诉讼而言,发回重审是指上级法院对上诉或再审案件进行审理后基于法定理由,予以撤销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裁判方式,也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一种机制。发回重审制度对于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重审既关乎司法公正,又关乎司法效率;既影响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和实体权益,也影响司法效率和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如果上级法院动不动就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这势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不利于程序安定和提高审判效率,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因此,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在总结以往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对旧民事诉讼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关于重审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公布,同年2月4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中对适用发回重审的情形进行了细化,从而使我国的民商事案件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对于在人民法院,特别是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来说,全面而准确理解和掌握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重审的规定,对于进一步提高民商事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以及重审案件的裁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发回重审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特色 (一)新民事诉讼法从三个方面大大缩减了发回重审的对象范围
1.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裁定均绝对排除在发回重审的对象范围之外。对于存在这两方面情形之一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二审程序或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只能予以改判、撤销或变更,而不能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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