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0〕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保障机制,推动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精神,现就我市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1、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从2010年起,全市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除临时用药外),临时用药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307种和我省增补的非目录品种148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2010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购进基层用药目录外药品(临时用药除外),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应在3月底前使用完毕。
2、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指导检查。将基本药物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合理用药。
3、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和绩效评估。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集中招标,在各市确标基础上,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其委托的具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负责统一配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开展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自行采购药品,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各级卫生部门要拟定方案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将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与财政补助挂钩。由物价、监察、卫生、财政部门定期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
定使用基层用药目录外药品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相应扣减财政补助经费。 二、开展药品零差率改革
1、逐步扩大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从2010年1月30日起,我市新罗区、上杭县、永定县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实际购入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2010年内全市药品零差率销售扩大到60%的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全市公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现暂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单位,配备使用的药品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
2、加强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监督管理。各地物价、监察、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差率改革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加强动态监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擅自加价销售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1、推进人事编制制度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设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的原则,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同岗同酬。
2、落实编制重新核定工作。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规定,在已完成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制重新核定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编制管理,同时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
3、加快设岗进度。县级人事、卫生部门加快设岗进度,在2009年底前完成新罗区、上杭县、永定县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设岗工作基础上,201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设岗工作。
4、严格人员准入。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入编聘用;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同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执业护士资格证书、药学资格等执业资格)、取得初级(含士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职称的编外专业技术人员,经县级卫生、人事部门专项考核和公示后,在核定的编制内予以择优入编聘用。 5、实行单位绩效考核。在县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卫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的结果核定各具体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为核心的工作任务绩效考核机制。
6、建立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岗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向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等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办法,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四、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1、政府保障原则和范围。对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强保障。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加快运行机制转变,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按照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核定。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按照本意见和卫生院人员经费分类保障制度的规定进行核定。
2、核定收入和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为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收入等)三部分。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为经常性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三部分。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药品支出。具体核定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对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助。根据核定的年度经常性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政府预算等渠道予以足额安排,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各县(市、区)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 …… 此处隐藏:269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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