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参考答案
《物权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参考答案 2009-04-10 09:44:29 阅读760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判断题
1、× 2、× 3、√ 4、√ 5、×6、√ 7、× 8、× 9、× 10、× 11、× 12、√ 13、√14、× 15、× 16、× 17、
√ 18、× 19、× 20、√ 21、×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C 6、C 7、A 8、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DE 3、ABD
四、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
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2、物权行为:指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
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
物权形式主义。
五、论述题 (一)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二)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
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债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给合。
(四)折衷主义
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
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非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奥地利等民法的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不支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不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
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
六、案例分析
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
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
《物权法》作业1参考答案
http://www.1wen.com.cn/doc/wuquanfa-zuoye/
一、判断题
1、× 2、× 3、√ 4、√ 5、×6、√ 7、× 8、× 9、× 10、× 11、× 12、√ 13、√14、× 15、× 16、× 17、√ 18、× 19、× 20、√ 21、×
二、单项选择题
1、C 2、A 3、C 4、D 5、C 6、C 7、A 8、A
三、多项选择题
1、ABCE 2、ABDE 3、ABD
四、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当事人自由创设法定范围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上的物权效力。
2、物权行为:指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将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五、论述题
(一)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二)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三)债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给合。 (四)折衷主义
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
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非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奥地利等民法的债权形式主义。我国不支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也不采德国法物权形式主义,也不采法国、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而是采意思主义与登记的结合即债权形式主义。
六、案例分析
1、没有法律依据。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甲与丁已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丁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与乙、丙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不得对抗丁,乙和丙可以要求甲承但违约责任,要求甲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2、乙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在代办托运合同关系中,货物所有人从货物装上托运人的运输工具上时起转移。此时,木材的所有人已由甲转移至乙,因此乙可以提出所有权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请求权。
<物权法>案例分析答案
http://bbs.joyren.cn/viewthread.php?tid=83739
1、甲于8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于8月2日与丙又签订同一买卖 合同,售价60万;于8月3日与丁又签订同一房屋买卖合同,售价70万,并于当日与 丁一起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乙、丙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甲、丁转让房屋 行为无效。
问:乙、丙之请求是否于法有据?本案应如何处理?
2、甲、乙之间订立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为代办托运。合同订立后, 甲委托运输公司丙运至乙处。在运输过程中,丙故意损坏承运木材。 问:针对丙的行为,哪些人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利?
1、甲有手机一部,甲委托乙保管,后乙擅自借用给丙,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 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又恰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手机,甲 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 问:(1)甲可否取回?为什么?
(2)若将乙、丙之关系改为乙卖与丙,其他情节不变,则甲能否从戊处取回手机 ?为什么?
3、甲于8月1日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于8月2日与丙又签订 …… 此处隐藏:376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相关推荐:
- [高等教育]公司协助某村精准扶贫工作总结.doc
- [高等教育]高二生物知识点总结(全)
- [高等教育]苏教版数学三年级下册《解决问题的策略
- [高等教育]仪器分析课程学习心得
- [高等教育]2017年五邑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333
- [高等教育]人教版七年级下册语文第四单元测试题(
- [高等教育]2018年秋七年级英语上册Unit7Howmuchar
- [高等教育]2017年八年级下数学教学工作小结
- [高等教育]湖南省怀化市2019届高三统一模拟考试(
- [高等教育]四年级下册科学_基础训练及答案教材
- [高等教育]城郊煤矿西风井管路伸缩器更换施工安全
- [高等教育]昆八中20182019学年度上学期期末考试
- [高等教育]项目部各类人员任命书
- [高等教育]上市公司经营水务产业的模式
- [高等教育]人教版高二化学第一学期第三章水溶液中
- [高等教育]【中考物理第一轮复习资料】四.压强与
- [高等教育]金坑水电站报废改建工程机电设备更新改
- [高等教育]高中生物教学工作计划简易版
- [高等教育]2017年西华大学攀枝花学院(联合办学)44
- [高等教育]最新整理超短爆笑英文小笑话大全
- 优秀教师继续教育学习心得体会
- 阳历到阴历的转换
- 留守儿童教育案例分析
- 华师17春秋学期《玩教具制作与环境布置
- 测速传感器新型安装装置的现场应用
- 人教版小学数学三年级下册第四单元
- 创业个人意向书
- 山东省潍坊市2012年高考仿真试题(三)
- [恒心][好卷速递]四川省成都外国语学校
- 多少人错把好转反应当成了病情加重处理
- 中外广播电视史复习资料整理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中学2014-201
- 工程造价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 广西师范学院心理与教育统计
- aympkrq基于 - asp的博客网站设计与开
- 建筑业外出经营相关流程操作(营改增后
- 人治 德治 法治
- [精华篇]常识判断专项训练题库
-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要实行民主集中
- 小学数学第三册第一单元试卷(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