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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试行办法(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2
导读: 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或稽核有异议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按照决定处理争议事宜。协 议另有约定处理争议事宜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完善网络信息

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或稽核有异议的,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按照决定处理争议事宜。协

议另有约定处理争议事宜的,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完善网络信息结算系统,规范协作规程,按照全省有关信息建设要求做好医疗保险IC卡的信息规范和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交换工作,逐步实现医疗保险IC卡在全省通用,

为实现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一卡通”奠定基础。

第二十三条 异地就医结算的各项管理和政策应与国家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一致,其就医和费用结算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异地就医

人员、医药单位和社会各界对改进异地结算工作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本市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的具体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市要尽快与省级医疗保险经办

管理机构联网,实现网络异地就医异地结算。

第二十五条 实行行业管理的铁路、电力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异地就医结算具体管理办法,做好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逐

步实现与省级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的网络结算系统并轨,纳入省级

医疗保险统一结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随着参加异地结算地市范围的扩大和人数的增加,要逐步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新标准和办法,新的结算标准和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适时组织有关各方通过谈判、协商等途径确定,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定公布,指导全省

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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