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引入
[摘 要]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难以保护受害人权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国外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补偿受害者的同时惩戒侵权者,双向调节遏制侵权,值得我国借鉴和引入。
[关键词]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 法定赔偿 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上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遏其与相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它是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通常针对科技发展给社会带来的某些不容忽视的作用,例如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件、公害案件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案件。该项制度近年来也逐渐被我国法律所接受,目前在我国产品责任法领域已得到确认:自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创设双倍赔偿制度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全面确立了产品责任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地位。而作为近年来在我国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是否也需在法律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加以保护,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中赔偿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立法明确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以补偿权利人实际损失为限。如《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均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此基础上法律还规定了法定赔偿,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如《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均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而《专利法》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法定赔偿为辅,但赔偿数额均以实际损失为限。作为传统民事责任制度核心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其在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中的基础性作用毋庸赘述。但因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及侵权方式的隐蔽性,依现行立法计算出的损失往往低于实际损失,无法真正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让侵权人有利可图,产生再次侵权的侥幸心理。显然,单一补偿性损害赔偿难以满足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制度的需要,不利于保护受害者权益,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反观国外知识产权法,一些国家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同时有效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再生,其立法经验可提供思考和借鉴。 二、国外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借鉴 在知识产权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最典型的是美国,如其《专利法》第284条规定:不论由陪审人员还是由法院决定,法院都可以将损害赔偿金额增加到原决定或估定的数额的三倍。《兰哈姆法》(美国商标法)第35条(a)款规定,评估赔偿金时,法院可以判决已认定的赔偿金的任何数量的总和,但不得超过该数量的三倍。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各州普遍采用)第3条a款b款也规定:如果发生故意或恶意侵占,法院可责令被告支付不超过上款中任何赔偿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而我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第89条也有类似规定,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损害额之三倍。
另外,加拿大《著作权法》也规定,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法院可判令侵权人向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金和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在确定以上两个数额之后,法院仍可根据侵权人侵权的情节判令其向被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的范围为5000加元至50000加元。
比较国外知识产权法可以发现,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所缺少的。惩罚性赔偿最高可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提高到实际损失的3倍,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惩罚知识产权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威慑今后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在客观上鼓励受害者积极诉讼,有效抵制侵权。当然,赔偿额度的大幅提高也能更全面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值得我国法律借鉴。
三、我国知识产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建议
惩罚性赔偿作为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制度,虽然与我国受大陆法系影响较深的立法体系存在一定差异,但在两大法系相互借鉴融合的今天,立法的移植已不存在障碍。且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中已有移植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经验,为知识产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提供了可能。
至于知识产权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各国立法表明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定率,即根据实际损害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如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二是定额,即直接确定赔偿金额的上限及下限,如加拿大的立法。
我国如果引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采用定率原则确定赔偿数额更为合理。具体做法是先确定补偿性损害赔偿的数额,然后依此为基数乘以一定的倍率来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赔偿倍率的确定应考虑权利人实际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数额、侵权人的主观恶性、财产状况、支付能力以及该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立法中对惩罚性赔偿的倍率可予一定限制,如美国的三倍赔偿,也可不做限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当然,过多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也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借鉴美国知识产权法中的三倍赔偿应是理性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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