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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减刑假释案件检察监督有关问题的研究(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5
导读: 行为则可作为衡量的标准。2、从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上来认定。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应着眼于“悔改”,而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就成为认定罪犯是否悔改的关键。如果罪犯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后相当长一段时间,

行为则可作为衡量的标准。2、从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上来认定。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应着眼于“悔改”,而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就成为认定罪犯是否悔改的关键。如果罪犯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至呈报减刑时没有发生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应视为罪犯对违规行为确实有了悔改的认识,但如果罪犯的违规行为发生在即将呈报减刑的近期内,特别是近期内多次违规的,一般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3、从违规行为发生的偶然性和多发性方面认定。罪犯偶尔发生性质较严重的违规行为,一般不作为衡量“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对那些“小错不断,大错不犯”,违规次数多,属经常性违规,且违规性质较严重的罪犯,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4、从违规行为发生的主客观原因方面认定。对主观上恶意违规或完全可以避免的违规行为,应作为衡量“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而对主观上不是故意或客观上不可避免或者对方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的,一般不作为衡量悔改表现的条件。对罪犯从入监服刑后至首次减刑期间的违规行为只作为第一次减刑时衡量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前一次减刑后的违规行为,应作为下一次减刑时衡量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依据。当罪犯的违规行为不足以否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时,应作为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予以考虑。对罪犯适用假释时,应考核罪犯的一贯表现,综合审查评断后,再作出是否准予呈报假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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