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申报知识入门
中国驰名商标申报知识入门
一、驰名商标的渊源
驰名商标,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涉及驰名商标的问题,但在1883年签订的最初文本中并没有出现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直到1911年,法国最先意识到并率先提出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两个只保护注册商标的国家反对法国的建议,最终未通过。1925年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再次提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过激烈讨论,在公约中增加了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即第6条之二。
我国1984年正式批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原《商标法》(93年第一次修正)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2001年10月《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才被写进《商标法》。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下称《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不论是《保护规定》还是《暂行规定》,它只是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
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下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及其精神,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依法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给予强化保护,又要防止经营者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的消极现象,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依法进行了规范。该司法解释一共十四条,主要涉及驰名商标的概念、适用范围、认定因素、举证责任、保护要求五个方面的内容。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护规定》和《网络域名问题的解释》、《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及《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二、驰名商标在我国的发展史
2008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公众愤怒的一个焦点就是这些涉案厂商不少都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光环,而颁发这些牌子的正是在此次事件中负有监管职责的质检、工商等行政执法机构。这种官办评选,实际是执法机构在出卖政府公信力,透支政府信用,这种做法,给国家和公众带来的伤害,已经到了再也不能不正视的时候了。
实际上,中国目前的各种所谓名牌评选已经不是“生意”最盛时期,其高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那时候,评比评选发牌子,不仅政府热衷于此,挂靠政府部门的拥有隐含权力的单位、各式各样的
协会学会、乃至媒体都挽着袖子干,先是各种条条块块地搞,比如什么“省优部优”,什么“金奖银奖”。上世纪九十年代去曾有记者去一家酒厂采访,发现这些牌子就堆满了整整一个会议室,其高管讲了一个可笑的事情,该厂收到一份洋文邀请函,邀请该厂到泰国参加“XXX国际白酒博览会”,班子商量,既然是国际盛会,不能不去啊(那时候省优部优已经不值钱,国际奖开始吃香),厂长到了曼谷以后就愣住了,因为发现办会参会的全是中国人,大家基本都是业界熟人。酒业老总相顾无言,唯有苦笑,每家都交钱领奖,看完人妖表演,坐飞机回家。这些游戏的实质就是“背书”——我给你担保,你给我担保费。后来这些牌子消费者渐渐不买账,厂商也不愿再交钱,明星代言开始兴盛,这成了另外一种至今流行的背书形式,当然,这已经变成商业行为,和政府关系已经不大。政府参与这种游戏的,越来越少,政企分开,这是个主流,应当值得肯定,说明中国在进步。 三、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和方式 (一)三种途径: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三种途径: 1、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异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2、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3、通过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二)虽说认定驰名商标有三种途径,在从认定机关来讲,共有两种方式,一行政认定;二司法认定。
两者的相同之处有:
(1)个案认定,被动认定相同。根据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的经初步审查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时请求商标局认定;二是,当事人认为他人的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时而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三是,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请求工商行政部门禁止使用时请求商标局认定。从以上三种情况来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都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才由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所以是被动认定。而且都是在发生具体商标纠纷案件,为解决具体商标纠纷案件时才请求认定的,认定这些驰名商标是解决这些商标纠纷案件的必经程序,所以是个案认定。根据《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都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对所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亦是被动认定和个案认定。 (2)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或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相同。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以及新《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应考虑的因素或可以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明材料有以下五种:①证明相关公众对商标知 …… 此处隐藏:386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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