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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04
导读: 支撑材料3.5.1.1 C 2.1 红河县人民医院 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 规定 一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1.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

支撑材料3.5.1.1 C 2.1

红河县人民医院

特殊药品存放区域、识别标志、贮存方法的

规定

一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1.医院在药库设立专库(专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使用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2.药房调剂室使用保险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3.医院总务科应特别强调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安全防范,组织安排人员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区域的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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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应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使用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5.必须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区应当设立周转柜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建立防盗措施,实行专人加锁管理,药剂科每月监督其使用,并实行批号管理及批号追踪。

6.麻醉、精神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药品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储存柜上必须贴有规定的麻醉、精神药品标志。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建立专用账册,专人登记,专用账册必须对入库、出库逐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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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出库记录内容有: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9.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10.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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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听候处理意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县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1.麻醉药品的大部分品种,特别是针剂遇光变质,库(柜)应注意避光,采取遮光措施。

二 毒性药品

1.医疗用毒性药品到货后须经双人验收、核对、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合格后药品采购人员需在经营企业提供的购买记录及发票回执联上填写身份证号并签字。

2.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毒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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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设立专门药柜双人、双锁保管。设立专用账册每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严禁收假、发错,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杂。发现问题时必须迅速查明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医疗用毒性药品存放区域应标识清楚、醒目,设置规定的提示牌提醒医、药、护人员注意,各毒性药品的储存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 3.报损的毒性药品必须经药剂科负责人、主管院长批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并做好记录。 4.管理人员交接班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严格核对品名、数量究。

应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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