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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29
导读: 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按照省局鲁森公函字[2014]2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烟台市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基本情况 烟台市局成立了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

森林公安机关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按照省局鲁森公函字[2014]29号文件有关要求,现将烟台市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基本情况

烟台市局成立了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执法检查“回头看”工作,五月初下发烟森公发?2014?1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森林公安机关迅速开展一次执法质量自我评查,拉开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的序幕。根据前期自查情况,结合国家局制订的《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回头看”全面查摆阶段工作指引》,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本着自我纠错、敢于亮短的原则,认真查摆,从立案、侦查活动、涉案财物管理、办案场所使用等多方面扎实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针对在自查中查找出的问题和基层民警、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认真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基层民警、人民群众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接处警及立案过程中的问题

在接处警上,一些县级市群众遇到涉林案件时,不信任当地林业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向烟台市局报警或报案,一味要求市局执法人员到案发地查办案件,不利于及时出警。在受案、立案上,执法人员遇到案情重大或案情复杂的

案件时,缺乏大案和办理刑事案件意识,对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没有及时立刑事案件,造成侦查取证时被动。 (二)关于侦查取证过程中的问题

1、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一是执法人员取证手段不足、涉林专业知识储备欠缺,尤其是在办理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时,缺少涉案林地一手资料,对土地性质缺乏明确判断,办理野生动植物案件及林木案件缺乏相关林业知识,二是限于民警办林业行政案件时是林业局的身份,一些证据不好取证,而且遇到当事人暴力抗法的,民警不能依《警察法》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了执法权威。

2、办理林业刑事案件,一是缺少有经验的侦查员,省四部门规定出台前,大部分民警没有或很少办理过刑事案件,办理刑案能力欠缺;二是缺少刑事侦查有关器材,不少民警缺乏必要的刑事勘查装备,缺乏相关刑事现场勘查技能,导致案件有关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取证造成执法被动;三是制作询问、讯问笔录水平不高,有的侦查员询问、讯问思路受当事人、证人影响,在整个询问、讯问过程中不能有效掌控,导致笔录证据效力不强;四是不重视视听资料的收集,对讯问、现场勘查、辨认、取证过程没有及时录音录像,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五是过于依赖口供,对案件现场证据发掘不深,对案件外围人员调查不细,往往遗漏有用证据,造成办案被动;六是鉴定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如鉴定林木价

值,应由哪个部门有关人员出具鉴定意见民警存在困惑。 (三)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问题

主要是涉案财物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统计、保管等管理制度,有的单位对涉案财物未明确专人保管。不少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未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无法收取取保候审保证金。

(四)森林公安机关办公办案软硬件不足的问题

一是办案场所设施设备不完善,有的办案区同步摄像设备因维护不力导致不能正常工作,有的办案区缺少应急报警装置,有的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都可能留下安全隐患;二是不少单位没有制定办案区相关应急预案和办案区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三是有的单位还没有警车,有的单位仍和林业局合署办公,没有独立的办案场所;四是大多数民警没有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办理此类案件只能用警察证,违反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五是仍有不少单位没有单独财务账户,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经费来源仍来自农财口,办案经费不能够落实;六是民警法律素养普遍不高,办案能力不强,外部执法大环境差,一些案件存在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的现象;七是队伍存在老化现象,一些基层单位民警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与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的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办理各类涉林案件任务相比,警力编制仍普遍不足;八是森林公安机关与外

部缺乏交流机制,人员难以流动。由于体制和编制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公安人员的调动基本在本单位范围内调整,导致队伍缺乏竞争和活力,影响队伍特别是基层干警队伍的建设,容易出现干好干坏一个样,一些民警存在得过且过思想,工作积极性、进取性不强。

(五)县级森林公安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大部分县级单位没有设立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只是成立了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导致在办理案件时尤其是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办案体制不顺。因为未设法制、办案机构,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时,具体的办案机构是空白,法制审核也是空白,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无法向地方公安机关那样由办案部门提请,经法制审核,最后由领导签批那样去办理治安、刑事案件,即不能按照正常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去办理案件。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只能各显神通,有的通过关系挂靠当地公安机关,由地方公安法制部门审核、领导签批来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实质上是放弃森林公安独立执法地位,将自己视为公安机关一个办案单位(按:笔者同意这种做法,森林公安本身作为公安机关一个警种,应该融入到地方公安机关中去,特别是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人手少,职能少,应该作为当地公安机关一支执法队伍来建设而不是建立小而全的森林公安机关) (六)森林公安民警执法能力不强的问题

全市各森林公安机关或由于新建,或以前虽有森林公安机关但由于没有独立刑事、治安执法权限,森林民警对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较熟悉,对林业刑事、治安案件办理接触较少,很多森林公安机关更像是林业执法大队,对于公安本身业务比较生疏,对于新形势下的森林公安执法工作,森林民警存在着执法能力参差不齐、执法能力不强问题。 (七)森林公安与森林防火工作的问题

从国家局以下,森林公安机关一般都承担着属地森林防火日常管理工作,省局下发四部门办案规定后,明确了森林火案由森林公安机关处理。对于基层森林公安机关尤其是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而言,在森林防火期内既承担当地森林防火日常管理,负责火情上报、指挥扑救、日常巡查,又要担负起侦破森林火案的重任,实在是不堪胜任。县级森林机关编制少,一般人员数都在6-8人之间,全体民警在森林防火期内基本放下其他一切工作全力投入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很难有精力来办理森林火案,而且森林公安机关独立办理森林火灾案件,自身能力和装备技术水平不能胜任独立侦破森林火灾案件的要求,大多只能依靠地方公安力量侦破此类案件。另,森林公安管理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相关规定,森林公安事实上也无法独立承担起这个重任,有的单位成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扑救队,有的单位成了森林防火指挥部秘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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