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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州市区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4
导读: 关于扬州市区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劳社[2003]158号 扬财社[2003]35号 关于扬州市区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维护国

关于扬州市区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劳社[2003]158号 扬财社[2003]35号

关于扬州市区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补充意见

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维护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7号),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的精神,结合扬州市区实际情况,现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范围、经费来源,仍然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扬州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办[2001]57号)规定执行。

二、医疗补助筹集标准为各单位在职、退休人员上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数和按国家规定享受退休金两项之和的4.5%,即在原来3.5%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

三、医疗补助办法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分为个人医疗帐户补助和拨付单位补助,每个年度结算一次。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份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由其将个人部分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将单位补助的部分拨付到相关单位。

(一)个人医疗帐户补助

1、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每人每年度补助300元;

2、3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每人每年度补助400元; 3、46周岁至退休每人每年度补助500元; 4、退休后每人每年度补助700元。 (二)拨给单位补助

拨付给单位的补助部分要求各单位制订操作办法,主要用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可报基数内个人负担较重的补助。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

(一)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拟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制订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筹集。

六、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七、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补充意见执行。 八、本意见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2004]113号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房改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0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苏建房改(2004)202号]精神,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及售房成本价 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执行各项减免政策。房改售房成本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830元调整为86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工龄折扣额由9.96元调整为10.32元。

有文件规定的非成套住房,包括住宅平房,暂不出售;其他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应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列入近期拆迁范围内的除外)。 三、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有基础上上调2.5个百分点,即在职职工为4.9%,离退休人员为6%,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 四、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作调整。对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机关老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调整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0元。机关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按省文件规定可直接以货币方式发放(企事业离休人员可参照执行)。

新职工(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逐月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比例由12%调整到14%。

五、其他事项

(一)上述各项政策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关房改政策调整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

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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