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管理规定(3)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九条 县级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条 班组级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其他从业人员离岗和转岗培训、每年再培训可参照市级、县级、班组级安全培训内容,分析安全培训需求后,按需实施安全培训。
第五章 安全培训时间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各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再培训。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再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接照初培人员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第三十三条 从事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从事建筑施工企业等高危行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三十四条 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离岗3个月以上、调换工作岗位,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三十六条 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人员应熟悉与工作有关的氧气、氢气、乙炔、六氟化硫、碱、油等危险介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二)保证安全培训所需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集团公司培训中心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培训大纲的执行、专兼职教育配备及持证情况; (四)培训教育和培训档案的记录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未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所需费用。
第四十一条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培训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扣罚责任单位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或者相关标准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三)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四)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未按集团公司培训计划实施培训;培训大纲的执行、专兼职教育配备及持证不到位的。
第四十四条 未按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开展完成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扣罚责任单位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部 2015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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