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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B证重点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1.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

1.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4.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放置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7.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8.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9.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10.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1. 安全评价检查组必须由3名以上安监人员组成,检查组应综合五个阶段的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并作出总体评价结论意见,报安监机构负责人核定等级和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12.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其中高处坠落占的比例为45.45%。 13. 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并组织落实。 2) 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3) 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使用,负责审核其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提出预防措施,组织编制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交底工作

4) 领导安全生产技术改进和研究项目

5) 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提出纠正措施,并检查措施的落实,做到持续改进。 14. 三类人员指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 施工现场应按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人员。建筑面积1万m2以下的工地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1万m2以上的工地设2~3名专职人员;5万m2以上的大型工地,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进行监督检查。

16. 教育和培训按等级、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7. 班组级(多选)

1) 本人从事施工生产工作的性质,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2) 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 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

4) 本工种事故案例剖析、易发生事故部位及劳防用品的使用要求

18. 《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正式颁布,1998年3月1日正式实施。

19. 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

20.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多选)

2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是、准确、完整。

22.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23.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4.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5.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26.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27.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8.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才去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9.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3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31.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2.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3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5. 国家对严重违纪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36.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简历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7.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的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已发承担赔偿责任。

38.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出5万元机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已发承担赔偿责任。

39.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 …… 此处隐藏:353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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