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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1)(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 384元。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按照3 500元做税前扣除。 3. 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在全国适用统

平均增长10%测算,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月消费支出为2 384元。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时,按照3 500元做税前扣除。 3. 为什么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在全国适用统一的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主要考虑: 一是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税收法制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政策。

二是个人所得税法设定的减除费用标准,是参照全社会平均消费支出情况确定的,总体上反映了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收入水平。 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性非常大,户籍地和工作地很可能不在一个地方,如果不实行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出现税源不正常转移,将加大征收管理难度。同时也不利于人才流动。

此外,从国际经验看,一般都采用全国统一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而不实行差别政策。 4.为何费用扣除标准采用“定额扣除法”? 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采取“定额扣除法”,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因而被世界大部分国家所采用,并非我国所特有。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不同于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是分类征收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的是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定额扣除费用的办法虽然简单明了,但是难以全面照顾到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5.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对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做过哪些调整? (1)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800元/月。 (2)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到1 600元/月。

(3)2007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次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 000元/月。

(4)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

6.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后,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如何调整? 2006年法定费用减除标准1 600元,附加减除费用3 200元;

2008年法定费用减除标准2 000元,附加减除费用2 800元;

这次改革,法定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3 500元,附加减除费用1 300元;

也就是涉外人员减除费用的总额仍然保持4 800元不变。

可见,国家正在初步缩小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的差异,最终实现税收公平,内外统一。

【思考】

外资企业的一个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公司的董事,他在公司领取工资的同时又领取董事报酬,请问他的个人所得税是应按工资薪金合并纳税,还是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分开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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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思考】

给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每月发放的工资有扣除标准及限额吗?

7.减除费用之外,税法规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还有哪些? 除减除费用标准外,税法还规定了其他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的项目,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公益事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等,均可在税前扣除。 【思考】

1. 在外地上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计算个人所税时,可以在北京的工资所得中扣除吗?如果可以扣除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吗?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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