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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4-04
导读: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态度蛮横具不整改得,总公司对其项目部进行停工整改,并将撤消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

第八条 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的,总公司对该分公司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撤消该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管理工作,五年后重新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分公司及各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总公司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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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湖建筑公司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我公司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时,总公司、分公司对各项目部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特别是沙尘暴; (四)自然灾害; (五)施工高峰期之前;

(六)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后。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公司及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前作出符合本公司、分公司及各项目部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臵。

第四条 各分公司及各项目部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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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湖建筑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公司各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我公司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

第三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各分公司及各项目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全公司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臵下一阶段工作,发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第四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总公司经理或公司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第五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各分公司经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成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机械管理人员。

第六条 总公司、分公司及各项目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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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湖建筑公司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公司、分公司及各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辖区、本公司、各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公司、各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公司、本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三)提出改进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公司、本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所在公司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

第三条 联络员组成人员:企业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科负责人、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员。以上人员由各分公司、各项目部报总公司确认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各分公司负责组织本公司、各项目部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为季度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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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 重大事故发生时,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总公司负责确定落实。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总公司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总公司书面报送上一季度分公司或各项目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总公司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总公司通过文件、简报、建设局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总公司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联络员将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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