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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5-31
导读: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注:本条是对海域使用用途管理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注:本条是对海域使用用途管理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转让、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到原批准机关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注: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 申请海域使用权续期的,应当于期满前六十日前提出申请。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人工构造物,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未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由原批准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后,将原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废。

注: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续期和终止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三十条。

本条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未交回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作了补充规定,避免了因用海业主不交回证书而产生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并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经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注:本条是对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和在此情况下国家补偿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在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注: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二十八条。

根据省条例,本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争议的解决途径。海域使用争议有三种途径,一是海域使用争议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二是海域使用争议当事人可以提请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三是海域使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在海域使用争议解决过程中,海域使用现状是充分反映海域开发利用状况,明辨是非的最直接、最有效证据,如果海域使用现状发生改变或遭到破坏,就难以保证争议公平、公正的解决。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在海域使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海域使用现状。

第二十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缴纳。

对渔民个人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金的减缴或者免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注:本条是关于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原则和

海域使用金缴纳方式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海域使用金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海域使用金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开发和管理。

注:本条是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主体和海域使用金主要用途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和《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 (二)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

(三)海域使用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

(四)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人工构造物的;

(五)逾期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

(六)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海洋监察

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

注:本条是关于用海相对人违反海域法和省条例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无权或者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不按照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

(三)将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依照前款规定收回的海域,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重新办理海域使用审批手续。

注:本条是对违法批准使用海域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对批准机关相关责任人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出自省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 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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