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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措施指导原则(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7
导读: 资源用途管制或资源利用规划是指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根据某项资源的特征、存量及其社会、经济、生态学意义,以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不同阶段的发展要求,通过制定资源利用或保护中长期规划的方式,限

资源用途管制或资源利用规划是指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根据某项资源的特征、存量及其社会、经济、生态学意义,以及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不同阶段的发展要求,通过制定资源利用或保护中长期规划的方式,限定该项资源的利用方向和方式的制度。通过资源用途管制和利用规划, 可以有效地控制资源的浪费和流失,充分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率,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比如,《土地管理法》从保护农用土地资源角度出发,在第4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并且在第3 章中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等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水法》第14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第21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千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森林法》第4条采取森林分类的方法,明确规定了森林的五种用途,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第16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各营林单位必须根据林业规划编制营林方案。此外, 《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则通过划分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级以及限定不同保护级别野生动植物的使用用途的方式,实现对野生动植物的用途管制。 3,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确权发证制度

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确权发证是指在明确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所有者与使用者之

间关系的前提下,由该项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制度。这项制度是明晰资源产权和使用权、明确产权与使用权关系、保障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合法权益、保证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重要手段。中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渔业法》及《草原法》,均对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发证做出了具体规定。 比如,《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森林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渔业法》第11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草原法》第11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集体所有的草原, 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1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

资源开发利用许可证制度是指资源使用者在开发利用某项资源,特别是开发利用国家稀缺资源之前,必须首先向该项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并取得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前提下,才可以实施开发利用行为的制度。这项制度是资源有偿使用和资源用途管制制度前提

下,规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特别是规范国有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活动程序化、制度化的一项具体的资源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在《水法》、《森林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均有具体体现。 比如,《水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第48条规定\直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森林法》第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第33条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渔业法》》第23条规定,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第25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申办特许猎捕证、驯化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持有驯化繁殖许可证、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取得狩猎证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5,资源调查监测与档案管理制度

资源调査监测是指针对某项资源的数量、质量、分布等资源要素的动态变化情况,采用实地踏勘、抽样以及遥感等手段,进行定期的调査与监测;资源档案管理是指根据某项资源的定期调査监测结果, 建立并更新该项资源的资料档案,为制定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因此,资源调査监测与档案管理制度是确保中国各类资源定量化和科学化管理、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切实可行的重要保障。此项制度在中国现行的各项资源环境法律法规中均被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予以采用。 比如,《土地管理法》第27条、29条、30条分别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査、土地统计制度,并且规定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森林法》第14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査,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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