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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沙府发[2009]6号)(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30
导读: 予以安置,其住房安置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证面积 第二十二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

予以安置,其住房安置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证面积

第二十二条 户口分别在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对象在2个或2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三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按规定享受减免大修基金和相关税费;选择货币安置住房的,自行承担购房时所产生的税费,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闭路安装费等由住房安置对象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五条 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原房屋当月起至交房之月为止,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发放过渡费在过渡期间所出生的婴儿从出生之日起计发过渡费;死亡人员从死亡次月停止发放过渡费

第二十六条在房屋拆迁通告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不超过300元,3人以上每户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选择货币安置住房的,签定协议时由征地单位一次性计发搬迁补助费1000元/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述住房货币安置价格、建安造价、综合造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征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沙坪坝区农村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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