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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腐败的危害,成因及对策(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2
导读: 2012年12月19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部反腐倡廉蓝皮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2》在北京发布。蓝皮书指出,少数法院领导干部和法院工作人员理想信念滑坡,违纪违法问题依然突出,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岗

2012年12月19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第二部反腐倡廉蓝皮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2》在北京发布。蓝皮书指出,少数法院领导干部和法院工作人员理想信念滑坡,违纪违法问题依然突出,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岗位依然易发多发。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发布首部蓝皮书《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报告No.1》,引发关注。2012年度蓝皮书所收录的报告,源自近一年来课题组对足迹踏过的东西南北中10余个省、市、自治区的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9]

蓝皮书指出,法院系统在防治腐败工作中虽然实行了一些新的举措,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具体为:1.少数法院领导干部和法院工作人员理想信念滑坡,极端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恶性膨胀,法院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依然突出,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岗位依然易发多发;2.少数法院工作人员宗旨意识缺失、群众观念淡薄,利用司法权“吃拿卡要”,对群众的诉求“冷硬横推”,损害群众利益和伤害群众感情的问题仍然时有发生;3.少数法院至今没有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到应有位置来抓,致使这些法院的廉政教育流于形式,廉政制度执行不力,查处案件失之于软,队伍管理放任自流。

此外,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还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防治腐败发生的体制机制还不尽完善,建立科学严密、完备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还任重道远等等。为此,必须在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基础上,统筹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项工作,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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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力度,不断提高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蓝皮书称,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中,全国法院系统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紧密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以完善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和以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司法作风建设。

(二)具体对策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从法律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要推进司法改革,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我国宪法设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下的“一府两院”的模式。如上所述,事实上法院不具有和地方政府相并列的地位,法院的财政权、人事权受制于政府,这在基层表现得尤其明显。因此,国家必须实行由中央政府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予以单独立项、单独调配,制定相应的制度,保证司法机关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等方面的独立性,以摆脱司法机关对地方财政的依赖关系。司法制度的改革,不是最高法院一家之力所能及的。因此,在改革过程中,最高法院重视分权制衡,将审判与立案分立、审判与执行分立、审判与监督分立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原则;重视外部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建立了违法违纪举报中心,接受社会各界和媒体监督,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和聘请专家学者担任特邀咨询员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10]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司法独立与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并不矛盾。因为我国司法独立的构造是以国家权力和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的。党对司法的领导是最高领导,是思想上、政治上的领导,但不是具体的领导,更不是对具体案件的干预。司法独立在我国法治系统工程中主要指司法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尤其不能受党政领导人的个别干预 。

2、重视并提高基层审判人员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

一方面科学设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立严格的法官推荐机制、遴

选机制、准入机制、任命机制、管理机制和惩戒机制。另一方面强化法官职业道德、职业意识和职业信念教育,建立有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的制度。

司法权是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拥有生杀予夺的国家权力,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产和财产安全。因此,为了使司法权得到正确、合法、及时、有效的行使,司法人员必须要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特别是业务素质。首先,要建立严格的任用制,确保司法人员进入时即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即人格崇高、熟悉法律、精通业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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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着重加强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再次,要从担任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学者和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中选任司法人员,充实司法队伍 ;最后,要完善对法官的惩戒机制,着重加大对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的惩戒。

[11]

3、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

这可以迫使司法人员在试图用司法权换取个人利益时,慎重考虑其得与失、成本

与收益,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廉洁的根本所在。司法的公正和廉洁是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和落实的。美国著名学者普朗克认为,这些制度应包括法官的终身制和退休制、固定和充足的收入、任职资格的要求、有限的司法豁免。为了保障司法官员严格执行法律、独立地审理案件,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职业保障。这种司法人员的保障是全方位的,既要有身份保障,又要有待遇保障。实行职业保障的目的在于免除司法官员受免职和调离等的威胁,使其能独立地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或其他司法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

4、完善干部任免制度,发挥监督效力

司法人员的人事应由地方块块管理变为条条垂直管理,其教育、选拔、任用的程

序可参照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的实绩。通过深化司法队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相关制度,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教育、监督三者有机联系起来,形成新的司法队伍人员考察监督机制和任免机制。[12]

5、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开司法活动

监督是防范腐败、源头治腐最有效的措施。完善职业监督制约制度,既要强调

依法监督,防治司法权被滥用,又要避免司法权走向行政化,确保司法机关依据宪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既要监督司法者的司法活动,更要监督非法干预司法的行为;既要监督法律部门的外部监督,又要通过公开的司法活动以及法律共同体之间的相互分工的制约机制,加强业内监督。

基层法院可以从四个方面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邀请人大代表协助案件调解,搭建主动接受监督的平台,增强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监督的有效性。二是聘请执法监督员,不断完善长效监督机制,执法监督员的组成要具有较全面的代表性。三是实行信访听证制度,出现信访人投诉且必要时,要适时举办信访听证会,可邀请政法委、法制委、效能办、信访局人员及信访人所在地人大代表作为特邀听证员,参与听证过程,分析信访原因,甄别案件公正与否,疏通监督渠道。四是改进院长接待日方式,加强院领导与当事人的沟通,便于当事人对审判或执行结果意见的直接诉说,有效根除缠诉缠访现象,确保每一起案件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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