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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7
导读: 来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

来宾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工作,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管理,市本级、县(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离休人员医疗管理。

第四条 门诊管理。

(一)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须持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证》)、IC卡。接诊医师应认真核对《医疗证》、IC卡,并按广西医科大学《病历书写规范》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的《中医病案规范》)书写病历、处方及各种医疗文件,病历资料应清晰、准确、完整,并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诊治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二)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照《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执行。使用自费药品或特殊检查治疗项目,应先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本人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三)参加单建统筹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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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机构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参加单建统筹慢性病人群除外)。

(四)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基本用药范围和检查治疗范围的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药品的使用须严格按照用药原则,每次使用同类药品只限两种以内(结核病除外),治疗过程中只能使用一种辅助治疗。严格掌握用药量:

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精神病、结核病、慢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各种慢性心脏病、脑动脉硬化症、脑血管后遗症、血管闭塞性脉管炎、帕金森氏症、甲亢、甲低、慢性结缔组织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鼻咽癌放疗手术后、子宫功能性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慢性舌炎等用药量不超过2周;各种输液治疗均限3天量。病人复诊过程中,药物未用完,不准提前开药或重复开药,否则其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参保人员本人因病(老年性痴呆、瘫痪等病)不能到医院门诊就诊或到定点药店购药,需由家属代取药时,由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药店管理人员开具证明,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办理家属代取药手续,期限2个月。如因病情需要延长需重新办理手续。

(六)参保人员门诊就诊时,不持证看病、不持证和卡交费,医务人员及收费人员有权拒绝开处方、开检查及治疗单、记账及发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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