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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7
导读: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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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市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的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标准。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缴费率。

(1)属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缴费率为0.3% 。 (2)各类企业以及其它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缴费率为0.8%。

第七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必须以单位整体参加生育保险(除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外)。生育保险费缴纳基数与当年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一致,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九条 职工调动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不转移。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财政全额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财政资金渠道预算列支;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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