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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童某某和公司结算,公司能证实被告人雷某从公司获取资金后均用于公司事务。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非法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缺乏证据,不予采纳。 13.1 主要辩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

童某某和公司结算,公司能证实被告人雷某从公司获取资金后均用于公司事务。因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非法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缺乏证据,不予采纳。

13.1 主要辩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嫌疑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13.2 参考文书:(2011)宁刑再终字第4号

(2014)锦刑二终字第00130号 (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 13.3 裁判理由:

(1)(2011)宁刑再终字第4号:原审上诉人宁灵生在取得和成公司134万元转让款后,曾将该情况发函告知股东何某甲,并与其他股东在一起算过账,没有证据证明其有隐瞒和成公司已转让和逃避公司债权债务清算的行为,不能确认原审上诉人宁灵生具有非法侵占和成公司转让款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原审上诉人宁灵生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2014)锦刑二终字第00130号: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庄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根据卷中材料记载,本案辽G90030号面包车车籍档案所记载的车主名称是马某某,马某某将车连同该车的所有购置票据及身份证复印件均交给庄某某,庄某某处分该车时是否明知该车是公司财产,依现有证据无法证实。

(3)(2014)临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被告人徐益将公款用于消费,并具有掩盖犯罪的目的,被告人用公款进行消费的同时,也将自己的钱存入公诉机关指控的银行账户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正确,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发表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三、客观上,嫌疑人并没有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或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犯罪行为

14.1 主要辩点:嫌疑人没有利用被害单位的资源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

14.2 参考文书:(2005)庐刑初字第23号

14.3 裁判理由:被告人朱某某在为公司履行职责之外,自行配制原料提供给公司,公司向其支付原料款符合常规。被告人朱某某从天某公司领取原料款有事实依据,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司人员被遣散后将收回货款擅自截留抵偿公司欠其原料款,行为虽有不当,但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5.1 主要辩点:鉴定意见和会计账本显示被告人的未入账支出大于收入,证明嫌疑人不具有侵吞款项的犯罪行为。 15.2 参考文书:(2014)壶刑初字第24号 浙金刑再终字第1号

15.3 裁判理由:

(1)(2014)壶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所提供的帐册和司法鉴定意见书仅反映被告人韩某某任职期间的部分账目,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被告人韩某某任职期间收支情况,所得出结论不客观、全面,不具有证明力;部分证人证言、收据及起诉贪污、侵占的数额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在任职期间未入账的支出大于收入,不仅不能证明被告人存在侵吞款项的行为,还可能存在垫付款项的行为。

(2)(2014)浙金刑再终字第1号:从案发后对李某担任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村旧村改造财务出纳期间的账目的三次审计、一次核查情况看,虽然每次审计、核查的期末最终数额不同,但有三次结果期末结余金额均为负数,也就是九联村旧村改造支出大于收入。据此,不能排除李某担任九联村旧村改造出纳期间可能存在垫款的事实。

16.1主要辩点:“利用职务之便”存疑,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认定其具有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

16.2 参考文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1号

(2017)鄂02刑终150号 16.3 裁判理由:

(1(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511号)邱某辩称其是广荟商贸公司业务经理,只负责市场推广,不负责财务。其辩解有广荟商贸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害人郭某

丁陈述、及吴某等证人证言相印证。唐某乙、陆某乙称邱某是广荟商贸公司老板,与郭某丁是夫妻关系,货款可直接打给邱某的说法,相对理据不足。故本案邱某是否具备侵占货款的职务之便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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