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从42个无罪判例看职务侵占罪有效无罪辩护辩(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因此,ZL公司虽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乃至合伙企业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就不具有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性,更不具备法人人格,其实质应为林、赵二人为共同投资而对ZL公司共享财产所有权。 (2
因此,ZL公司虽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但并不具备有限责任公司,乃至合伙企业成立的实质要件,也就不具有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性,更不具备法人人格,其实质应为林、赵二人为共同投资而对ZL公司共享财产所有权。 (2)(2016)黑0321刑初15号:被告人李某某系依法登记的鸡东县鑫达煤矿的投资人,该煤矿经工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经查证,至今没有企业登记机关将鑫达煤矿登记为合伙企业,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因此,鸡东县鑫达煤矿不是合伙企业。即使广源公司按照约定实际“入股”,双方也只是根据约定对煤矿的盈亏按协议约定的“入股”比例进行分配,不能改变煤矿的所有权性质。李某某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所以,本案不存在李某某侵占其自己所有的鑫达煤矿财产的情形,虽然与他人有投资约定,但仍不能对抗法律规定即该企业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事实。另外,职务侵占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产,而侵占合伙人的股权,并非本单位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将股权视为广义上的财产,广源公司以合伙人的身份入股鑫达煤矿,广源公司在鑫达煤矿的股权也是广源公司的私有财产,如果侵占,也是侵占他人财产,而非本单位鑫达煤矿的财产,何况李某某在广源公司并没有任何职务。综上,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达到完全符合,缺一不可,即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只要不具备职务侵占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便不构成本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佐证,且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客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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