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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学习笔记(2011)(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

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办理工伤认定时的回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定事由 劳动能力鉴定的定义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①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③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④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22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 《工伤保险条例》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第24条 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b.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c.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工伤职工劳动①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工伤保险条例》能力鉴定结论的作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第25条 出 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再次鉴定申请的提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第26条

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回避的适用情形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复查鉴定的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2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情形 职工治疗工伤的要求 ①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的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康复费用的支付 行政复议/诉讼期间医疗费用的支付 辅助器具费用的支付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工伤保险条例》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第32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的处理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生活护理费的支付 ①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②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注:统筹地区,现在一般以地级市为统筹地区】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待遇标准 ①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a.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b.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 c.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d.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a.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b.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c.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d.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④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⑤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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