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学习笔记(2011)
工伤保险条例
2011.1.1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工伤保险工作的负责部门及机构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职责范围 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5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法律依据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项目 内 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基金的构①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②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③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工伤保险条例》第7成 工伤保险费费率确定的原则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金的其他资金 ①以支定收;②收支平衡 ①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 条
后公布施行。 单位缴费费率确定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①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②工伤发生率等情况,③适用的依据 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 ①缴纳主体: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②缴纳数额=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缴费费率 《工伤保险条例》第10③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层次 ①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②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①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②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储备金 ①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工伤保险条例》第13遇支付; 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12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
②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的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的鉴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工伤保险条例》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第17条 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③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申请的办理主体 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提出工伤认定①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a.工伤认定申请表;b.与用人单位存《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应当提交的材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第18条 料 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②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③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 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工伤保险条例》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②第19条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③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认定办理时限 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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