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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收养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根据《收养法》规定,养子与亲身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如果张先生和王先生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2012年税务机关允许按照1元转让股

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收养关系属于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根据《收养法》规定,养子与亲身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如果张先生和王先生能够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2012年税务机关允许按照1元转让股权不必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1月,王先生再次转让股权时,根据67号公告第15条规定,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股权原值应为张先生的投资成本2000万元,因此王先生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8亿元(2亿元减去2000万元),并由李小姐扣缴个人所得税36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款中配偶关系低价转让股权视为具有正当理由,但众所周知,同其他亲属关系不同,夫妻关系是可以创造出来的,因此利用夫妻关系避税,你懂的!面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只能说,连神圣的夫妻关系,您都能亵渎,无话可说!

案例8:转让股权给亲属100%控制的公司一般来说不属于具有合理理由

张先生将持有M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为1000万元,净资产价值为1亿元,2015年6月,张先生决定将M公司的100%股权以1000万元平价转让给A公司,A公司系张先生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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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的全资子公司。

分析:首先张先生平价转让股权的属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那么是否有正当理由的。我们采取排除法对67号公告列举的四种正当理由,逐一分析。

第一,张先生平价转让股权不属于国家政策原因调整; 第二,张先生平价转让股权不属于转让给直系亲属的情形,虽然被转让企业为张先生亲弟弟100%拥有的公司,但是这种情形未被67号公告正列举;

第三,张先生平价转让股权更不属于职工内部转让股权; 第四,那么是否属于“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呢?这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100个观众有100个哈姆雷特。但是一般说来,大部分税务机关可能不会对此予以认可,笔者对这种情形也不建议税务机关认可为合理理由。

案例9:职工内部转让股权

张先生是M股份公司(一家采矿权占资产2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M公司80%的股权,为了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2015年1月,张先生决定以每股10元的净资产价格分别转让给10个公司高管每人10万股股票,M公司每股股票的公允价格为20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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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如果离职,必须按照离职上一年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价格将股票卖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先生。2016年1月1日,高管李小姐离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持有的10万股股票以每股15元的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张先生,转让日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5元。

分析:67号公告第13条规定,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因此上述案例不必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事实上,此时职工持有的股票,不允许向公司外部转让,因此其转让受益权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虽然M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超过账面净资产20%以上,高管之间按照账面净资产价格转让股票是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

事实上,2000年以前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往往是采取工会持股的方式,但由于目前证监会不承认工会持股的合法性,职工持股已经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因此上市前,职工持股会往往会采取两种形式,要么清退职工股票,要么将职工持股会改造为持股平台公司,以符合证监会的要求。华为公司独具特色的职工持股计划,也要求职工离职时,必须清退持有的股票,67号公告的出台,对于华为公司同税务机关交涉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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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67号公告中股权转让的内涵

67号公告第3条列举了7种情形属于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情形,这是67号公告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大丰富,笔者试对其部分情形分析如下:

案例10:回购股权

张先生、李小姐各自持有M公司45%的股份,王先生持有M公司5%股权,王先生由于移民到加拿大,决定转让自己持有的5%股权,为了不打破张先生和李小姐的持股平衡,公司决定回购王先生持有的5%股权。李小姐持股成本为50万元,公司回购股权支付给李小姐500万元。

分析:根据67号公告第3条规定,回购股权属于股权转让的一种类型,因此该项股权转让行为,M公司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90万元。

事实上, 2011年41号公告已经确定了这种方式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41号公告并未如67号公告明示。其实,除了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渠道不同外,本案例中,公司回购股权与王先生将5%股权分别转让给张先生和李小姐各自2.5%股权的效果相同,最终张先生与王小姐均持有50%的股权平分秋色。

案例11:IPO的同时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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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3日,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公告发行股数: 8250万股,其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5,00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250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分析:其实,IPO同时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属于边上市变套现的一种模式,证监会公告[2013]44号、证监会公告[2014]11号对其程序、方式、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67号公告30条规定,本办法所规范的股权转让,不包含上市公司股票、限售股的转让,但是由于苏州纽威阀门在上市前还不属于上市公司,因此其股权转让受67号公告的规范。

案例12: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张先生持有M公司的100%股权,张先生欠A公司4200万元现金,无力归还,A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决定将张先生持有的M公司拍卖抵债。B公司以5000万元的价格拍得M公司的100%股权,人民法院将M公司股权强制过户到B公司名下。张先生持有M公司股权成本为1000万元。

分析:即使是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仍然要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本案例中,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5000万减去1000万元),B公司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800万元,将其余4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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