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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经济开发区市民广场项目—办公楼招标文件 - 32962(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9
导读: 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

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 承包人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由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投保内容: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承包人投保内容: 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生命财产险和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人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10% ,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将全部履约保证金汇入发包人的指定专用帐户。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退还(扣除相应罚金、违约金后),不计息。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47.补充条款

47.1供承包人使用的场地踏勘现场时以发包人规定的现场为界,凡需要使用该区域之外的场地,必须事先获得发包人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或罚款。

47.2对项目经理的要求: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原则上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若需更换项目经理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但业主有权根据项目经理的实际能力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不得拒绝。

35

项目经理不准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驻现场时间每天不少于6小时,每周不少于5天。发包人将不定期进行考核。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离开现场必须请假,一天内经监理批准,二天以上由发包人批准。如发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在现场,每发现一次对项目经理按800元/次作为违约金、对技术负责人按600元/次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尾款中扣除。 47.3承包人应遵守的规定:

(1)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无条件接受工程师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及造价等的监督管理。

(2)承包人不得转包本工程,一旦发现转让(转包)和分包者,则甲方有权罚没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承包人无权变更设计图纸。

(4)承包人需全过程服从现场管理工程师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本项目的工程监理大纲,配合完成各类材料及分项工程的报审工作。

47.4夜间施工、排水、排污、环保、消防、治安、人口管理等有关证件,承包人自行办理,涉及的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应积极配合承包人工作。

47.5竣工资料:

(1)竣工资料是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并保证各项技术资料(包括安全资料)与工程同步,承包人应设专人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资料,确保资料完整,发包人将作不定期检查。经检查,对资料与工程不同步的,每次向承包人罚款人民币500-2000元,并直至及时整理到位。

(2)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资料也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3)承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必须符合国家及发包人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的规范和规定。

(4)对所有材料包括甲供材、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及检测、收集资料并归档。

47.6最终审计时承包人的送审额被审计核减超过10%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7本工程实行工程例会制度,每周必须召开一次工程例会,凡涉及工程技术变更,及重大材料的确定、及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协调等,均需通过工程例会形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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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发包人或监理召集的例会和其他重要会议,承包人承诺按发包人指定的项目部人员按时参加,如无故缺席或迟到,承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1000元/次以内的现金款,并且由此原因导致对会议内容不了解,其后果由承包人自负。

47.8按合同承包人承担的罚款、经济处罚等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可以从工程款中扣除;

47.9本招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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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南通开元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如东经济开发区市民广场项目—办公楼(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 。

2.质量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质量保修责任

3.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土建24小时内,水电12小时内返修;超过不修,经业主申报物业公司等相关单位证明后,由发包人另找找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以双倍计从承包人回访保修金中扣除,同时按提留保修金的1%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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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4.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5.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房屋交付使用后,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房屋回访与整修,妥善解决矛盾,如承包人无理由推辞 …… 此处隐藏:106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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