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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证据目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1
导读: 从这些细节上,都可以找到为自己委托人维护利益的机会。 十四、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监理纪要等几大会议纪要一定要好好研读,第一个会议纪要有可能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单独开的,就工程价款达成会议纪要。 专题会

从这些细节上,都可以找到为自己委托人维护利益的机会。

十四、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监理纪要等几大会议纪要一定要好好研读,第一个会议纪要有可能就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单独开的,就工程价款达成会议纪要。

专题会议纪要往往是在施工过程中,就某一个专题而言。 监理会议纪要是从开工那一天开始(开工前),叫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监理的会议纪要一般是一个星期一次,时间是固定的。如果情况紧急,也可能会两天开一次,但这遇到的比较少。 十五、监理预报

对承包人来说,很多时候不太容易得到,因为是监理向发包人报告他这一个月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可能是监理预报,也可能是监理公司内部就项目部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理预报有两个作用:第一个向发包人报告监理工作月度情况。第二, 篇三:证据目录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证据

提交人:张霖 委托代理人:李能龙 二0一一年五月

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登记表

填表时间: XX年 5月填表人:李能龙 民事诉讼证据登记表

填表时间: XX年 5月填表人:李能龙 民事诉讼证据登记表

填表时间: XX年 5月填表人:李能龙 篇四:证据目录清单 XXX诉XXX追偿权纠纷一案 证据清单

证据提交人:xxx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篇五: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几个重点问题分析 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法律培训 培训课题:

一、建筑工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二、证据

三、诉讼时效与除诉期间 四、执行与协助执行

济南一建集团总公司法规处 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建筑工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和其它的经济案件一样,建筑工程案件的主管,主要有

两个部门: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诉讼和仲裁是相互排斥的,在订立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有两种:诉讼和仲裁,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一、建筑工程案件的诉讼管辖:

建筑工程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一类特殊的合同,既存在一般地域管辖的情况,也存在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况。

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和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由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确立了一个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特殊的地域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建筑工程合同中,建筑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因该建筑

物而产生的 诉讼。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共分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所管辖的案件,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社会影响度、诉讼标的特点和案件性质等标准来确定。所谓案件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即一般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的民事案件,例如专利案件、海事案件、海商案件就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的案件,此类案件一般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社会影响度就是案件影响的大小,指案件自身的繁简程度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的范围。目前在济南市,诉讼标的在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一般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以后,以书面的形式约定管辖的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根据该规定,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 B、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它经济、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协议管辖。

C、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D、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E、选择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略)。 5、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略)。 二、建筑工程案件的仲裁:

仲裁是近几年新兴的案件处理方式。与诉讼案件相比,仲裁案件没有管辖上的各级分别,仲裁一律是协议仲裁,即在合同的条款中约定仲裁,或者在争议出现后双方约定仲裁。 仲裁必须由明确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了仲裁机关,就由该仲裁机关处理。目前在我国各个地级市都设立了仲裁机关。

仲裁机关的仲裁员,都是在某专业领域内的专家或者学者,因此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委托仲裁比诉讼处理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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