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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水利工程验收档案资料整编(10)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01
导读: 档案。在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3.3.2‘政府验收’前审核。技术预验收前(或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专门审核组,对参加验收的必查资料和备查资料进行完整、准确、系

档案。在确认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3.3.2‘政府验收’前审核。技术预验收前(或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专门审核组,对参加验收的必查资料和备查资料进行完整、准确、系统性的审核,向有关单位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3.4专项验收组审核。工程‘政府验收’时“档案专项验收组”审核后,给出验收意见。

第四章 工程档案的验收

第一节 说明

1.1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文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凡档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第二十六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其它工程的档案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档案专项验收可分为补步验收和下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1.2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水利工程,按水利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或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进行工程档案验收。

1.3、地方政府投资(融资)兴建的水利工程,较大型的工程档案验收可分为建设单位组织的‘法人验收’工作组非正式验收和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正式验收。较小型的水利工程,‘法人验收’工作组对工程档案的验收即为正式验收。

1.4小型水利工程的档案验收。如小型防洪工程、人饮安全工程、扬水、

蓄水工程、集雨利用工程、小型供、排水工程等;‘法人验收’工作组对工程档案的验收即为正式验收。

第二节 档案专项验收(指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档案专项验收),适用于工程的‘政府验收’。

2.1档案专项验收程序

①项目法人向验收主管部门报送档案自检报告和档案专项验收申请。 ②验收组织单位成立档案专项验收组。

③组织专项验收会听取项目法人自检报告,监理审核报告,或受委托单位的对档案检查评定意见。

④查看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⑤抽查档案整理、整编情况。 ⑥形成档案专项验收意见。

2.2档案专项验收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①工程项目简介。 ②工程档案管理情况。

A工程档案管理组织、人员、制度建立情况 B工程档案收集、整编及质量与数量 C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D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③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④验收结论。 ⑤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三节 非专项档案验收程序

3.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项目工程的‘政府验收’。

3.2适用工程。地方政府投资(融资)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国家投资的小型水利工程 ,国家投资为主、有地方配套资金对档案验收未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适用本节程序。

3.3验收过程

①项目法人写出档案自检报告。

②验收委员会中有档案验收成员参加,可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③同验收工作组一起查看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建设情况。

④档案验收成员抽检档案,主要查验监理单位(或机构)对工程档案整编质量的审核是否准确,其它审核程序是否缺项。

⑤验收委员会在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验收结论中给出对档案验收意见。 ⑥档案验收意见:工程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第五章 工程档案的移交和保存

第一节 工程档案向项目法人移交

1.1监理工程档案向项目法人移交,每个单位工程,监理机构要整编两套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把工程档案装订成册后向项目法人移交一套,另一套提交监理公司。

1.2施工单位工程档案向项目法人移交,每个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均要整编三套档案,在单位工程验收后,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装订成册,移交项目法人两套。(质量检测卷提交质量监督站一份)。

1.3物资采购单位工程档案向项目法人移交,凡中标的物资采购单位要整编四份工程档案,在单位工程验收前,将档案装订成册后移交项目法人两份,

提交监督单位一份。

第二节 特殊情况处理

2.1‘法人验收’推迟,监理档案处理。单位工程完工后,因工程建设单位原因推迟工程‘法人验收,’建设方认为监理合同完成且无遗留问题后,同意监理撤离工地,监理人员撤离工地前把工程档案整编完成,装订成册后向项目法人移交一套,另一套提交监理公司。

2.2‘法人验收’推迟,施工档案处理。单位工程完工后,物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应主动整理、整编工程档案,并向监理机构提交审核工程档案,要求监理机构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在因建设单位原因推迟工程‘法人验收’后,物资采购单位、施工单位应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2.3施工档案交回公司保存。施工单位在工地形成的工程档案资料向本单档案室移交。依据施工单位本部门的工程档案归档制度,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工地技术人员(或资料管理人员)应立即将工地形成的档案资料移交本施工单位的资料(档案)室,由资料室专业人员负责完善补充工作,并作好验收资料整编和装订工作。施工单位一定注意两点:一是施工工地的档案资料不允许聘用临时工管理和保管,二是不能在个人手里长期存放。

第三节 项目法人向档案室移交工程档案

3.1工程项目竣工竣工验收(最终验收)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验收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采购单位整编装订的工程档案统一向行政主管部门档案室移交。

3.2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档案。

第四节 工程档案移交要履行交接手续

4.1内部交接双方经手人要签字,工程参建各方向项目法人移交的工程档案,除双方经手人签字外,交接双方要盖单位公章。

4.2交接手续(格式见附件2).

第五节 工程档案保存

5.1水利工程没有短期保存的规定,保存期均属长期或永久。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附件3中把各类工程档案的保存期限详细列出。

5.2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各保存1套完整的工程档案材料(当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为一个单位时,应异地保存1套)。

5.3工程涉及多家运行管理单位时,各运行管理单位则只保存与其管理范围有关的工程档案材料。

5.4当有关文件材料需由若干单位保存时,原件应由项目产权单位保存,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

5.5流域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或大江、大河、大湖的重要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移交1套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文件材料。

第六章 验收工作报告的编写要求

第一节 编写工作报告内容目录注意事项

1.1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验收工作报告编写内容目录必须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验收规程》SL223-2008中附录0要求,内容完整程度应符合条文说明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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