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化进程的阻力(3)
合其生长的土壤。直至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和政党退出村庄,法律才成为乡村社会的实际需要,法律的触角开始逐步伸入乡村社会,但其作用仍显得非常单薄、无力。就目前来看,乡村法治状况有如下特征:一、乡镇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机构,其作为一级执法组织,在实际生活中仍表现出“无限政府”的特性。对乡村社会民众依法行使自己民主权利的过程及其结果,乡镇政府缺乏执法的严肃性和强制性,常常是以党代政、以言代法、权法不分,从而形成了一种有法不依的现状。这往往又影响了乡村农民守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由乡村群众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作为社区群众的自治性组织,本已排斥在行政序列之外;但在强行政干预下,却有名无实地,成了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干部则主要是代表上级政府和部门行使管理农民的职能,其权力和行为游离于群众的监督和约束之外,村民自治名存实亡,结果是有法难依。三、农民的民主意识开始觉醒,并有了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初步尝试。但是,由于农民了解和熟悉法律知识的途径极为有限(基本上靠电视,而电视又无法让他们熟知并掌握全部内容),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还是朦胧的;加之由于农村基层管理者工作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农民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来自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侵犯,在权与法的较量中,又往往是权大于法。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经常无所适从,似乎法律与他们无缘,从而导致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这时农民把寻求保护和救济的目光又只好投向民间的传统制度。
从实证调查与个案分析来看,影响中国乡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因素和阻力主要有:一、影响乡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真正阻力或主要阻力,很大
意义上在于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主动性和自觉程度。乡镇政权组织并没随改革开放的深入适时地转变职能和观念,其权力和职能无限扩张,使得农民的权利、利益和自由受到限制和控制;这样,他们在运用和执行法律时,难免出现偏离和误解,形似而质变,从而使得法律越接近基层越面目全非。这种有法不依的现象其实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延伸,它的存在必然导致法律的实施机制严重失灵。二、正式司法制度“供给”上的不足抑制了乡村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当前的基层司法机构,无论在人员配备、专业素质还是在财政力量方面都明显不足,人员的紧缺使得司法机关对乡村社会的很多违法犯罪行为“不诉不理”;而经费的紧缺,又致使司法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出于“创收”的需求,在司法过程中显露出过浓的“经济色彩”;加之司法队伍的腐败现象如地方保护主义、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乃至少数司法人员包庇、纵容甚至参与犯罪,使得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失去了公平、正义的本质精神。这些都引发了人们对法律的怀疑,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造成了对法律信仰的危机。三、就法律而言,现行这套在过去一个世纪里建立起来,又在最近二十几年中重新得到强化的法律制度,对于乡土社会中的人来说,无疑是建立在一种本土知识传统之外的、令人费解的大量非生活化的专业术语;加之农民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极为有限,国家法律也就远未内化为农民自己的知识,况且我国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冲突的状况多有出现。因而,处于朦胧中的农民不懂得也无法通过法律救济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四、乡村社会固有的情、理、义等民间习惯表现出对法治的“排斥力”。在乡村社会日常生活中,当乡民间出现矛盾纠纷和冲突时,往往在家族或
村落内部就已得以处理;而且为了求得生活的安宁和谐,乡民们碍于人情、世理和义礼等,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常常只求助于“自助救济”或民间的“类法律式救济”,而很少求助于“公力救济”;当司法机关主动介入时,他们也会出于民间的习惯和村落家族的利益而予以排斥。
由此看来,当今中国乡村社会法制化进程缓慢的问题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造成的。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胆革新中国法制,并在市场经济的土壤上,依照现代法治精神来指导变革旧法制,使我们走上宪政、法治社会的道路。
1、应限制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实现“服务行政”、“给付行政”原则。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原则行使行政权力,而不是根据个人好恶行事。它应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而不是含糊不清,捉摸不定的专横、专断的权力。限制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不仅对于行政官员(也包括司法人员)行使这种权力的自由有法定的限制,同时,对于他们自身的自由权利,也应有多于一般公民的必要的限制。一般的公民可以“法不禁止即自由”,而政府官员则要受“法无规定皆禁止”的原则约束。这就可避免“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出现,从而确立和维护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的“有限政府”。 2、全国人大应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更应注意加强执法监督。法制的完备只是为法治提供了前提,有法可依并不等于就实现了法治,在无限政府之下,法制照样可能是高度完备的。透视社会现状,我们将发现,
由于有法不依和执法司法的腐败等现象的存在,使人们由过去崇尚法律、期待法治、追求法治转变为对法治的失望、不信任;这将对我国法律建设造成最深刻的隐患。因而,只有加强执法监督,真正实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人们才会信任司法、崇尚法律、追求法治,这才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
3、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加强对法治状态的整合。从历史的角度看,法治状态的四个基本变量既不可能同时发展到同等程度的成熟状态,又不可能同时完成相互粘合,而必须在各自发展的过程中,经历一个曲折甚至漫长的调整适应历程。为了让它们之间相互逼近、相互适应、相互协调,应对它们进行整合。
4、改革现行的乡镇财政体制,提高乡镇公职人员的经济保障安全。由于现行的是“核定基数,定额补缴,超收分成”的乡镇财政包干体制,近年来,受农产品市场波动和单一的农业税源的制约,乡镇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不快,而相应的财政支出则成刚性增长,致使绝大部分乡镇收不敷出。这样,作为国家公务员的乡镇专职干部本已很低的工资还常常不能按时发放。而在当前的压力型法制下,多数地区采用的是“追赶型经济”发展模式,受上级所下达的经济增长指标的影响,乡镇财税任务普遍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乡镇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成了“刮宫引产,催粮要款”,从而偏离了“发展经济”这个中心。而出于对自己前途和利益的考虑,在沉重的财税任务影响下,没有征税权利的乡镇
干部却成了税务干部,甚至任意加重农民负担,导致干群矛盾不断激化。这种情形如果长期得不到纠正,基层干部和群众就会和中央离心离德。 5、推进基层民主建设,降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有效途径。降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交易成本,有助于建立农民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使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及其解决程度处于有序化状态,以降低突发事件出现的频率。这需要通过改善农村基层设施,发展交通、通讯事业,为农民尽可能直接获取中央政府的信息创造条件。并通过加强基层政权的民主建设(即在不断完善村民自治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乡镇民主选举),以建立“对下负责”的机制,解决基层政权的“离根”倾向,促进农民与乡村干部之间的认同感,降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交易费用,使农民与政府之间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识形态。这样就可缓解日趋紧张的干群关系,保 …… 此处隐藏:140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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