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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血液透析质量手册 Word 文档(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2
导读: 3、参加、指导危重和抢救病人的护理。加强医护配合,严防差错事故。 4、随同主任和主治医师查房,参加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讨论。 5、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护理的科研工作。 6、组织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及技术训

3、参加、指导危重和抢救病人的护理。加强医护配合,严防差错事故。 4、随同主任和主治医师查房,参加疑难病例、死亡病例的讨论。 5、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及护理的科研工作。 6、组织护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及技术训练。

7、负责指导和管理实习、进修人员,并指导护师或有经验护士担任带教工作。 8、督促、检查工勤人员做好清洁卫生和消毒隔离工作。 (四)技术员职责

1、血透室应根据血液透析规模,安排专职或兼职技术员。 3、每3个月消毒反渗机l次。 3、每1个月消毒透析用水管道1次。

4、每周查软化水是否达到软水标准;每周查氯及氯胺浓度,并作记录。

5、每天观察反渗机水质的T.D.S值、废弃物百分比。每天观察盐桶中盐量、输入输出压力表、反渗泵压箱废水压力、产水流量率。经常从反渗泵体中排出空气。 6、每半个月1次细菌培养。 (五)工勤人员职责

1、在护士长的指导下,做好血透室的各种内、外勤杂工作。

2、每天准备好污物桶及盐水皮条、针筒、手套、浸泡桶,治疗结束后及时收好。 3、准备及搬运当天病人治疗用的盐水、糖盐水。

4、准备好毛毯、被套,发放给病人并将每天换下的污被服放在福尔马林熏箱内处理后送被服室。 5、每天将废弃的透析管路、透析器、针筒和皮条经消毒处理毁形后再送出血透室。 6、及时做好血透室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血透室的环境整洁。 7、每月彻底大扫除1次。

第十章 附 件

附件一

上海市卫生局文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卫医政(1997)22号

各区县卫生局、医学院校及有关医院:

为了加强对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的管理,控制院内交叉感染,减少血液透析引起的各种并发症,保障患者的医疗安全,现将《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1、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并对已开展的血液透析业务按照标准在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我局在年内进行检查整顿。

2、今后医疗机构需新开展血液透析业务应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我局,同时抄送市卫生防疫站,由市卫生防疫站对血液透析室必须具备的有关消毒隔离等要求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我局根据地区血液透析开展情况、市卫生防疫站出具的验收报告和《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收治病人,未经我局批准不得开展此项业务。

3、本市血液透析的定点医院暂定为59家。

4、公费医疗和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报销办法,按照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1: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附2:上海市血液透析定点医院名单(暂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1

上海市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试行) 一、血液透析收治标准及质量要求

凡需进行血液透析的患者均需经专科主治医师以上(包括主治医师)医师决定。 (一)血液透析的收治范围

1、临床诊断急性肾功能衰竭或慢性肾功能衰竭,临床出现少尿、无尿、肺水肿、心包积液等症状。

2、实验室检查:血尿素氮≥28.6mmol/L、血肌酐≥707.2μmol/L、肌酐清除率≤5-10ml/分、血钾≥6.5 mmol/L。

(二)急、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1、休克::收缩压≤10.7Kpa 2、严重心功能不全 3、严重感染或急性传染病 4、晚期肿瘤 5、极度衰竭患者

6、颅内出血和颅压严重升高

7、精神病及婴儿等不合作或家属不同意血液透析者 (三)质量要求

1、肾功能衰竭患者进行血液透析原则上每周1-2次,每次时间不少于5-6小时。

2、患者在血液透析前应进行血液的HBV、HCV检查(酶标法),对HBV、HCV阳性的患者应使用专用的血液透析机和相应材料。 二、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科室和人员要求

1、凡开展血液透析工作的医疗机构,一般要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医院),并具备相应的专科设置和专业特长;

2、应有一位副主任医师以上(包括副主任医师)的医师专管负责

3、血液透析室医师除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岗位必须相对固定,轮转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4、血液透析室的护士应经过血透工作的上岗培训并获得上岗证书。 注:血液透析室医技人员实行上岗证书,从1998年元月开始实行。 (二)设施要求

1、选址、设计合理,周围无污染源,符合设置卫生学要求;

2、血液透析室内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无交叉,各区门口必须设置浸湿消毒液的擦脚垫并经常保持湿润;

3、新开设的血液透析室必须具有:污染区,患者更衣室、休息室、血透室、洗涤消毒室;半污染区:治疗室;清洁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水处理室、清洁库房; 4、血液透析室内的地面、墙面应光洁、平整,便于消毒和清洁;

5、新开设的血液透析室,HBV、HCV阳性者的血透应与一般血液透析室分开或有严格的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6、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药剂应具有市卫生局卫生许可,并配备必需的消毒设备。 (三)规章制度

1、有严格的各种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 2、制订和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工作制度和HBV、HCV阳性病人的登记制度; 3、制订和严格执行规范的技术操作程序。 (四)消毒隔离要求

1、要严格执行《上海市医疗机构隔离消毒工作常规》,控制院内交叉感染和血液传播性疾病。 2、设立专职人员落实消毒隔离工作,对血透环境、血透器具、透析用水等进行定期消毒和消毒效果检测。

3、血液透析室内应保持整洁,每天消毒清扫2次;血透室床单、被套等应一人一用,换下的污染隔离衣、床单、被套等应先用0.2%过氧乙酸浸泡2小时或福尔马林熏蒸过夜消毒后送洗衣房清洗。清洁用具应经常以0.5%过氧乙酸或200mg/l有效氯消毒。 4、工作人员卫生要求

(1)工作人员进入透析室污染区时应穿戴隔离衣、帽、鞋(禁止穿拖鞋),操作时戴口罩,离开污染区应脱去隔离衣、帽、鞋、口罩并以0.2%过氧乙酸等消毒洗手液消毒双手;

(2)污染的隔离衣、帽、鞋、口罩平时应每天放入福尔马林消毒箱消毒过夜,衣帽等应每周更换二次,有严重污染时应随时更换;

(3)工作人员在清洗透析器、管时应加戴围单、袖套、手套加强自身防护;

(4)血透室的人员应做到相对稳定,工作人员上岗前及以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体检(乙型肝炎与丙型肝炎感染指标),检测阴性的人员可注射乙型肝炎疫苗或每三月注射一次高效价丙种球蛋白进行免疫保护;

(5)处于乙肝或丙肝传染期的工作人员应避免直接从事血透室医疗护理工作,怀孕、哺乳的人员应暂时调离血透室工作。 5、患者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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