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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押品评估管理办法(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6
导读: 由第三方保管时,保管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押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押品核对是否相符; (三)未经XX村镇银行书面同意,押品是否被擅自赠与、转让、出租、支用、划转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四)押品权属是否

由第三方保管时,保管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押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押品核对是否相符;

(三)未经XX村镇银行书面同意,押品是否被擅自赠与、转让、出租、支用、划转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四)押品权属是否发生争议或变更;

(五)押品是否存在他方权利,如被冻结、查封、扣押、重复或二次抵(质)押;

(六)抵押的在建工程是否竣工或押品上是否形成新增财产,是否办理登记手续;

(七)应收账款的结算方式、账龄情况、贸易单据和账户的控制情况、借款人与交易对手是否存在商业纠纷;

(八)押品权属证书是否过期,登记是否失效; (九)保单是否到期或保险中断、撤销; (十)担保期间、诉讼时效、执行时效。

第三十七条 现场核查结束后,客户经理要形成核查报告。现场核查与贷后现场检查一并进行的,可不单独出具核查报告,但须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在贷后检查表中记录押品现场核查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采用最高额抵(质)押的,原则上实行年度价值确认方式,在押品及其价值没有发生较大变化的前提下,一次确认后可一年有效;对于最高额抵(质)押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经营行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价值确认。

年度价值确认可结合客户续授信或年审进行,应采用内部评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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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聘请评估中介机构人员协助评估,但不改变内部评估人员承担的评估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押品贷后检查及价值确认应作为押品风险预警、第二还款来源风险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保障程度下降的押品应提出风险预警及提出变更担保、提前归还用信等措施。

第四十条 对于合同中明确约定警戒线和平仓线的押品,要建立盯市制度,加强价值监控,触及警戒线时要及时采取防控措施,达到平仓条件时应进行平仓。

第四十一条 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下列风险之一的,可通过内部网站、风险提示函、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等载体,及时提出风险预警:

(一)押品价值快速或大幅下降; (二)押品变现能力弱化甚至丧失;

(三)押品价值重估后,当前的抵(质)押率超出XX村镇银行的规定或该笔信贷业务审批时的抵(质)押率,且不能提供合法、足值、有效担保;

(四)抵(质)押权出现争议或纠纷;

(五)押品与借款人及其贷款风险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且借款人经营或收入状况可能出现不利变化或已经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六)押品保管不善; (七)其他风险情形。

第四十二条 出现风险信号后,经营行应制定并组织实施风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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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授信、停止用信、变更担保、提前收回贷款、贷款重组等。

第四十三条 在风险处臵过程中,风险管理部发现经营机构风险处臵不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反馈和报告义务的,应督促经营行改正。

第四十四条 风险信号发布单位应视风险化解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解除已发布的风险信号。

第七章 押品的返还与处臵

第四十五条 押品所担保的XX村镇银行信用已全部清偿,在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及时将所保管的有价单证或权属证书等资料返还抵押(出质)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六条 押品所担保的银行信用已部分清偿,抵押(出质)人要求释放押品的,报总行同意后,经办行应根据还款进度,分次办理解押手续,不得提前、超比例返还押品。分次解押后的担保应不弱于解押前的担保,且对剩余押品的处臵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情形的,应立即启动押品处臵程序,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实现抵(质)押权。

押品处臵原则上优先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收回债权。不适合拍卖、变卖或采用其他方式能够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臵或其他方式处臵。实施以资抵债的,按照以资抵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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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XX村镇银行以依法处臵押品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应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借款人追偿。

第四十九条 实现抵(质)押权所得价款必须按规定入账,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XXXX村镇银行银行押品分类、最高抵(质)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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