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阁·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 图文(5)
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有关安全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 分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即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等四类。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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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事故发生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同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条 事故相关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第十二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包庇、袒护负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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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将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机关处理。
班前安全交底制度
为了规范管理,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时掌握动态,保障安全,特制订班前安全交底制度。
第一条 交接班时间原则上定为每日上午07:30,下午15:00。 第二条 交接班地点:即将开工作业现场。
第三条 交接人员:班组 技术员,安全员 ,班组长,参加施工的作业员工
第四条 交接内容:
(一)技术人员描述工程概况、施工内容、工艺;周围的施工环境,包括配合的作业班组、机械。
(二)安全员介绍危险点、危险过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现场设臵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介绍检查员工的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三)班组长介绍施工的进展情况。工具、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法。 (四)天气预报、其它必须交接的情况。
(五)交接要形成记录,字迹清晰,交接明确,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交接完毕后,参加交底人员应在交接记录薄上签名。当某一应参与交底人员因故不能及时参与时,必须在当班时间内给予补签,并注明。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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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作业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压力容器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按照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复审换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发证、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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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七条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包括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复审换证、健康监护等)。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佩戴本工种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自觉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 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本工种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必须为特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培训、复审换证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有不符合的,遵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文明施工、环保水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制施工计划中安排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任务:包括方案、措施、设施、工艺、设计、培训、监测、检查等项目,计算环境保护工作量并做出经费预算。做好施工现场开工前的环保准备工作,对开工前必须完成的环保工作列出明细表,明确要求。在开工前完成工地排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在生活营地设臵污水处理系统,保证工地废水处理设施在整个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做到现场无积水、排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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