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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细则(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1-15
导读: ② 免疫功能低下和危重病人与感染病人分开安置; ③ 独立空调设备,保护性隔离室可采用正压通风,呼吸道隔离室要采用负压通风; ④ 必要时应根据不同的感染病人进行分组护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

② 免疫功能低下和危重病人与感染病人分开安置;

③ 独立空调设备,保护性隔离室可采用正压通风,呼吸道隔离室要采用负压通风;

④ 必要时应根据不同的感染病人进行分组护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废物、废水的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职责及任务,并落实到位。

(二)医院感染管理科对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临床科室应按医疗废物的分类要求先行分类收集,再由专人按指定路线进行收集、交接和运送。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均作为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暂时没有集中处置的地区,由医疗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置或按当地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

(四)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配备适合各类医疗废物的盛装容器及标识。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物或容器达到3/4满时,应采用有效的封口方式妥善封口。

(五)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进行消毒处理,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用于盛装血液、体液标本、病理组织的玻璃容器等使用后必须用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或高压灭菌处理后方可回收再利用。

(六)医疗废物严禁与生活垃圾混放。感染性疾病科医疗废物和具有传染性或疑似传染性疾病病人的生活垃圾均应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分类包装

后,妥善转运到医疗废物暂存站;尚未建立集中处置的地区,应直接送焚化炉焚烧。

(七)必须按规定建立医疗废物暂存站,远离医疗区、人员活动区,实行专人管理。医疗废物院外转运时,按照联单制和双签名要求,严格履行交接登记手续,,资料保存至少三年。

(八)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按规定进行检测,记录准确,资料完整。

(九)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存和污水处理等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培训,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十)各级人员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尽量减少废物产生量,特别是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的数量和医疗废物的含水量,降低医疗废物的处置费用。各类盛放容器必须保持外观清洁,并加盖密封。严禁买卖医疗废物和随意倾倒医疗废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手卫生管理,明确要求医护人员每次为病人诊疗时都必须是清洁的双手;每次为病人诊疗后必须清洁双手,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并落实医务人员手卫生管理制度。

(二)对医院职工开展全员性培训,增强预防医院感染的意识,掌握手卫生知识,保证洗手与手消毒效果。

(三)配备有效、便捷的手卫生设备和设施:流动水、洗手液/肥皂、速干手消毒剂和干手设施等。用于洗手的肥皂或者皂液应当置于洁净的容器内,定期清洁和消毒。对容器进行清洁消毒时,容器内剩余的皂液应弃去,禁止将皂液直接添加到未使用完的取液器中。使用固体肥皂时,应当保持干燥。医院感染管理的重点部门应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洗手、干手设施、速干手消毒剂等,同时,应避免二次污染。

(四)外科手卫生设施配置除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外,洗手池应设置在手

术间附近,大小适度,易于清洁,洗手池水龙头的数量应根据手术台的数量设置,不应当少于手术间的数量,间隔适宜。用于刷手的海绵、毛刷等用具,应当一用一灭菌或者一次性使用,洗手池应当每日清洁。 (五)手卫生方法:医务人员应掌握正确的六步洗手法,彻底洗净双手。在频繁接触病人的诊疗过程中,当手无可见污染物时,可以使用速干手消毒剂代替洗手;当接触传染病人或被感染性物质污染后,应当先用流动水冲净双手,然后使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外科手消毒时,禁止指甲化妆、佩戴假指甲及戒指等饰物。

(六)选用的手消毒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皮肤刺激性小、无伤害,有较好的护肤性能。外科手消毒剂的出液器应当采用非手触式,洗手后应使用无菌巾擦手,盛装无菌巾的容器应当干燥、并保持无菌。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并落实到位。

(二)结合本单位职业暴露的性质与特点,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的具体措施,提供有针对性的、必要的防护用品,保障医务人员职业安全。 (三)对医院职工进行全员职业暴露与防护知识培训。

(四)医院应为职业暴露的医务人员提供相关健康检查和预防性治疗费用。感染性疾病科、血透室、手术室、ICU、新生儿病房、输血科、检验科等高危部门的医护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废物处置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健康体检,重点检查乙肝、丙肝、艾滋病等血液传播性疾病相关指标,并进行乙肝疫苗接种。

(五)医务人员工作中应遵循标准预防的原则,做好自我防护。当出现职业暴露伤害时,应遵循暴露后的处理原则,按要求进行报告、登记、评估、预防性治疗和定期随访。

第四章 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部位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与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 并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其设置应相对独立,建筑布局合理,标识清楚,工作流程明确,适用标准预防。

(二)严格遵循隔离预防基本原则和技术规范,在实施标准预防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感染性疾病科各项规章制度、人员职责、工作流程和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

(三)提高对传染病的筛查、预警、防控能力和诊疗水平。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制定预检处和感染性疾病科门诊、临床各科门诊、病房接诊医师的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对来诊的病人必须进行传染病预检程序。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四)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肠道等特定传染病的流行季节、周期和流行趋势,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

(五)接到卫生部和省、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或者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六)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七)对呼吸道/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医疗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八)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治,并将病历资料 …… 此处隐藏:173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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